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6年11月09日發布,自1996年1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6年11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1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出版與出版物市場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編纂地方志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社會科學院關於加強全國地方志編纂工作領導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5〕33號)下發以來,在各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地方志編纂工作有了很大的進展。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建立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形成了一支數萬人的修志工作隊伍,出版了一大批新地方志,對積累、保存地方文獻,全面反映我國地情國情,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為進一步做好地方志編纂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纂地方志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運用現代科學理論和方法,全面真實地反映當地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地方志一般分為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盟編纂的地方志,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續修一次。
三、為進一步提高志書的質量,必須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修志工作隊伍。當前要下大力氣,不斷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修志工作隊伍中大力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敬業精神。編纂地方志要充分發揮老同志的作用,同時通過各種形式對中青年骨幹進行培訓,努力從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門輸入更多有較高專業水平的青年人才。要堅持多年實踐中形成的專職隊伍與兼職隊伍相結合的成功經驗,注意吸收各行各業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工作。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重視地方志編纂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編纂地方志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承上啟下,繼往開來,服務當代,有益後世的千秋大業。各地應把地方志編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為修志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並按照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同意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編纂地方志的專職人員選用“編輯職務”有關條例的通知》(職改字〔1988〕第2號)的規定,評聘編纂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問題。
五、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對全國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指導,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注意發現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中國地方志協會要在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的領導下,團結全國修志工作者,加強地方志學的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推動地方志事業不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