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2010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0〕43號印發《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統籌規劃家庭服務業發展、實行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扶持政策、逐步規範家庭服務業市場秩序、提高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發展家庭服務業工作的組織領導7部分28條。

發展目標是:到2015年,建立完善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體系和監管措施,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共同發展的家庭服務市場和經營機構,家庭服務供給與需求基本平衡;從業人員數量顯著增加,職業技能水平不斷提高,;勞動權益得到維護。到2020年,惠及城鄉居民的家庭服務體系比較健全,能夠基本滿足家庭的服務需求,總體發展水平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適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0〕43號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2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0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家庭服務業是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向家庭提供各類勞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對於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具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發展家庭服務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原則。立足國情,從現階段實際出發,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大力推進家庭服務業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堅持政府扶持與規範管理相結合,積極實施扶持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倡導誠信經營,加強市場監管,規範經營行為和用工行為;堅持滿足生活需求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相結合,通過發展家庭服務業,為家庭提供多樣化、高質量服務,帶動相關服務行業發展,擴大服務消費;堅持促進就業與維護權益相結合,努力吸納更多勞動者尤其是農村富餘勞動力之間的關係,維護好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發展目標。到2015年,建立完善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體系和監管措施,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共同發展的家庭服務市場和經營機構,家庭服務供給與需求基本平衡;從業人員數量顯著增加,職業技能水平不斷提高,;勞動權益得到維護。到2020年,惠及城鄉居民的家庭服務體系比較健全,能夠基本滿足家庭的服務需求,總體發展水平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適應。
二、統籌規劃家庭服務業發展
(三)制訂實施發展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服務業發展主要目標,制訂全國家庭服務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各地區要根據國家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保障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制(修)訂相關行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研究制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評價體系,促進發展規劃的實施。
(四)統籌各類業態發展。研究制訂家庭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明確不同時期發展重點及支持方向。適應人口老齡化和生活節奏加快的趨勢,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開展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變化,因地制宜發展家庭用品配送、親職教育等業態,滿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發展面向農村尤其是中心鎮的家庭服務。
(五)培育家庭服務市場。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鼓勵各種資本投資創辦家庭服務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設立家庭服務企業不得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推進家庭服務領域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境外投資。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創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提供家庭服務,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組織利用自身優勢發展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機構。鼓勵家務勞動社會化,積極擴大家庭服務需求。政府面向困難民眾提供的家庭服務類公共產品,需按照市場機制向社會購買。各地區家庭服務市場要向外地企業開放,不得設定市場壁壘。
(六)推進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建設。設立區域性家庭服務電話呼叫號碼,整合資源,增加投入,實施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充分發揮各方面信息資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務電話、網際網路等,擴大信息覆蓋面和服務範圍,為家庭、社區、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服務,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依託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健全供需對接、信息諮詢、服務監督等功能,整合各類家庭服務資源,對家庭服務機構的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評價,形成便利、規範的家庭服務體系。
(七)發揮社區的重要作用。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統籌社區內家庭服務業發展。根據各類服務特點,將洗染、廢舊物質回收利用、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區保潔、社區保全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務站點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區內家庭服務業場所建設,通過依託各類社區服務設施改造建設、以獎代補等方式,為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場所設施。鼓勵不設服務場所的各類家庭服務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社區管理和服務機構等加強合作,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務企業運用連鎖經營等方式到社區設立各類便民站點。加快社區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支持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為家庭提供信息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互助志願服務活動。
三、實行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扶持政策
(八)鼓勵各類人員到家庭服務業就業、創業。把發展家庭服務業與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完善促進就業政策體系,鼓勵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效畢業生到家庭服務業就業、創業。對各類家庭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在家庭服務業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人事勞動檔案保管和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高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工作崗位時可按有關規定視同基層工作經歷。鼓勵開發家庭服務業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有關政策,鼓勵和扶持具備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家庭服務業。
(九)加強就業服務。強化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特別是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就業服務平台建設,為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為家庭服務機構招聘人員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務員提供推薦服務。在全國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整合併提升現有勞務基地資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務勞務品牌,強化輸出地與輸入地的對接,促進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十)積極發展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充分發揮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在行業發展中的骨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國家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到家庭服務企業,為企業設立、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企業創業基地和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給予積極扶持。加大對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的多元化融資支持,拓寬融資渠道,擴大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建立健全信用風險分散轉移機制,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興辦從事家庭服務的個體經濟組織,為家庭提供靈活多樣的服務,在行業發展中起到重要補充作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十一)支持一批家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在行業發展中發揮帶動作用。支持企業通過連鎖經營、加盟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整合服務資源、擴大服務規模、增加服務網點、建立服務網路,除有特別規定外,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規定的檔案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進入境內外資市場融資。支持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積極開展技術、管理和服務創新,加強品牌開發、宣傳和推廣,形成有競爭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的財稅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引導資金,將家庭服務業作為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支持重點,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用於社會事業和民生工程的資金,要將發展家庭服務業納入扶持範圍。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期限(3年)免徵營業稅的支持政策。從事家庭服務的個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享受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
(十三)實施促進家庭服務業發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家庭服務保險產品,推行家政服務機構職業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防範和化解風險。制訂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家庭服務業發展需求,搬遷關閉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的工業企業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適當向養老服務等家庭服務機構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區要預留規劃面積,優先考慮家庭服務業站點發展的需要。完善價格政策,使養老服務機構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其他家庭服務機構逐步實現不高於工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
四、逐步規範家庭服務業市場秩序
(十四)開展服務標準制(修)訂和貫徹落實工作。研究制(修)訂家庭服務各業態服務標準,推進服務標準化試點,逐步擴大標準覆蓋範圍。各地區、行業協會和企業要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切實抓好家庭服務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落實。按照讓家庭滿意、讓從業人員滿意的要求,推行服務承諾、服務公約、服務規範,提高服務質量。
(十五)加強市場監管。依法規範家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開展市場清理整頓,加強市場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維護家庭消費者合法權益。制訂家政服務機構資質規範,設立家政服務機構或其他組織從事家政服務經營的,須向有關部門備案。
(十六)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大力加強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建設,在開辦經費、辦公場所、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扶持,為協會開展行業交流、人才培訓、行業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條件。行業協會要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推動家庭服務機構開展規範化建設,擬訂行業服務公約和家庭服務協定示範文本,開展服務質量評定、調解服務糾紛、調查處理違反行規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制訂行業服務標準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
(十七)積極推進誠信建設。大力開展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家庭服務機構誠信經營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賴、安全可靠的市場環境。要將職業道德作為從業人員崗前培訓的內容。逐步健全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在家庭服務機構資質評級以及日常監管、表彰獎勵中,要重點考核誠信經營情況,將家庭服務供需各方誠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與其他部門的誠信記錄聯網。
五、提高從業人員職業技能
(十八)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把家庭服務從業人員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點,落實培訓計畫和農民工培訓補貼等各項政策,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給予同一補貼的原則,統一培訓補貼基本標準,統一培訓機構資質規範,統一培訓考核標準、考核程式和考核辦法。以規範經營企業和技工院校為主,充分發揮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工青婦組織的作用,根據當地家庭服務市場需求和用工情況,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在職培訓。依託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加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實訓基地建設,實施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和病患陪護員等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定向培訓工程,對家政服務、養老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機構招聘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定向培訓工程的投入,落實好國家有關加強職業院校的教材開發、師資培訓、實訓基地等基礎能力建設的政策。
(十九)推進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照家庭服務業發展需求,完善職業分類,加快制(修)訂國家職業標準。探索符合家庭服務職業特點的鑑定模式,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能力考核,經鑑定考核合格並獲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鑑定補貼。做好初、中、高級職業資格銜接工作,構建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從初、中、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發展通道。家庭服務機構應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掛鈎機制,引導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培訓和鑑定考核,鼓勵家庭選擇持有家庭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從業人員提供服務。
(二十)加強經營管理和專業人才培養。將家庭服務業經營管理和專業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規劃並抓好落實。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開設家庭服務業相關專業,培養從事家庭服務的經營管理人才和中高級專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家庭服務機構與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務人才培養基地和實習基地。加大家庭服務業職業經理人培訓工作力度,提高經營管理者的素質,完善家庭服務業人才交流和激勵約束機制,引導人才合理流動。
六、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二十一)規範家庭服務機構與家庭及從業人員的關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適應家政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及勞動標準,促進家政服務員體面勞動。招聘並派遣家政服務員到家庭提供服務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簡易勞動契約,執行家政服務勞動標準,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家庭簽訂家政服務協定。以中介名義介紹家政服務員但定期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的機構,要執行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的勞動管理規定。引導家庭與通過中介組織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雇用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他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一般規定。
(二十二)維護家政服務員勞動報酬等權益。有關部門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務員工資指導價位,促進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務機構支付給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家政服務機構向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收取管理費的,不得高於規定的比例。員工制家政服務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家政服務機構及家庭應當保障其休息權利,具體休息或補償辦法可結合實際協商確定。
(二十三)以靈活方式鼓勵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非員工制城鎮戶籍家政服務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員工制農業戶籍家政服務員可以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其他有條件的社會保險險種要針對家政服務員特點,實現靈活便捷的參保繳費方式,並做好轉移接續工作。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維護從業人員權益機制。按照“鼓勵和解、加強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妥善處理家庭服務機構與從業人員之間的勞動爭議。建立包括企業調解、基層調解及區域性調節、社會調解的工作網路,將簡單爭議化解在基層。通過簡化受理立案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促進裁審銜接。加大監察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家庭服務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家庭與非員工制家政服務員之間因履行雇用協定引起的民事糾紛,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人民調解、行業協會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依法在家庭服務企業中建立工會。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通過政策諮詢、法律援助、維權熱線等方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權益維護工作。
七、加強發展家庭服務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織研究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推動制訂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規劃計畫和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搞好統籌協調,促進工作落實。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務從業務人員的文化生活、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黨團和工會建設等各項工作。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主要責任在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充實工作力量,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
(二十六)加快政策法規建設。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務業的投資、金融、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積極推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以及其他家庭服務業態的法規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訂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制訂出台地方法規章程,增強操作性,為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七)加強統計調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充實統計力量,增加經費投入,規範統計標準,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及時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為國家巨觀調控和制訂規劃、政策提供提供依據。促進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信息交流,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鑑吸收國外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新觀念,宣傳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社會貢獻,引導家庭及社會尊重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創造的新鮮經驗,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組織開展家庭服務職業技能競賽,努力提高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為家庭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發展家庭服務業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注意研究新情況、分析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不斷探索中國特色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律,切實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部際聯席會議要將落實本指導意見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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