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5月16日發布,自1994年05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5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林業資源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各地在加快造林綠化步伐,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強化林業管理,建設綠色屏障,發展森工產業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進展,全國林業生產建設呈現蓬勃發展的好勢頭。但是,目前我國林業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全國林木資源過量消耗呈上升趨勢,局部地區超限額採伐相當嚴重;基礎設施建設薄弱;亂砍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又重新抬頭;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職能有所削弱,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大量流失;木材流通秩序混亂,違法運輸、非法經營木材活動加劇;林業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急劇上升,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隊伍不穩,有些林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此,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解決。
為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林業的重要地位,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促進林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當前環境和生態問題已成為全球關心的熱點。發展林業是環境建設的首要任務,造林綠化是保護環境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發達的林業不僅對於改善生態環境,保障農牧業穩產高產,保障水利設施充分發揮效益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於加快國民經濟發展,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農民脫貧致富具有重要意義。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林業工作的根本,是深化林業改革,加快林業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我國雖然實現了森林面積和蓄積量雙增長,但仍是一個少林國家,森林資源的基礎還很薄弱,可採伐利用的成過熟林資源越來越少,質量不高,潛在危機仍然存在。各級人民政府要正確處理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關係,強化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保護意識,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要綜合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採取有利於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行政措施,進一步健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體系,切實把森林資源保護好,管理好。
二、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堅決扭轉林木資源過量消耗的局面
國務院批准的一定時期內分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是各地每年採伐林木資源的最大消耗量,具有法定的效力。凡未經國務院或受權單位批准,各地不得突破限額,嚴禁亂開口子,亂批條子。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堅持憑證採伐,總量控制,全額管理。各地要在1994年下半年,對近幾年採伐限額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超限額採伐的單位,特別是對領導幹部違反有關法規擅自超限額批准採伐林木的,必須嚴肅處理,堅決扭轉林木資源過量消耗的局面。
要積極探索既有利於保護森林資源,又有利於搞活木材流通,實行貿工林一體化的改革措施。繼續堅持重點產材縣的木材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進山收購的政策,不得隨意撤銷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林業部門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認真搞好服務,嚴禁壓等壓價收購。鐵路、交通等部門要堅持木材憑證運輸制度,積極協助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章運輸木材的行為,凡沒有國家統配木材調撥通知書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簽發木材運輸證的木材,不得承運。林區和重點產林縣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必須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嚴格持照經營、加工。嚴禁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以各種名義和形式經營木材。各地林業、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木材流通的監督管理,堅決取締非法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
三、強化林地利用監督管理,實行有償使用林地的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徵用、占用林地補償制度,維護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凡未依法辦理手續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和無償劃撥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林地。林權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對沒有核發林權證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按有關法規抓緊辦理。徵用、占用林地要先經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禁亂批濫占林地。各級人民政府要對1992年下半年以來非法徵用、占用林地情況進行一次清理,限期辦理審批補償手續,凡不補辦有關手續者,其非法徵用、占用的林地應予收回。要抓緊制定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的有關法規,對於有爭議的林木、林地在權屬爭議未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砍伐爭議區的林木和侵占爭議區的林地。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林業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林地有償使用政策和法規,報國務院審定後施行。
四、切實加強對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的保護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作為重要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落實各項保護措施。對當前亂捕濫獵和倒賣、走私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活動,要堅決打擊。要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銷和進出口管理,堅持實行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制度,嚴格對獵槍、彈具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管理,實行定點生產,統一分配,憑證持槍。嚴格對捕殺野生動物的管理,為野生動物創造一個良好的棲息和繁衍環境。
五、加強森林資源林政基礎建設,穩定林業執法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尤其是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基礎建設,穩定林政、林業公安和木材檢查站、林業工作站等管理和執法隊伍,支持他們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積極解決人員編制、經費等實際問題,逐步改善裝備設施,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要加強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自身建設。林業執法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自律,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實現資源保護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六、堅持依法治林,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林業、公安、司法、工商和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哄搶、盜伐國家和集體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獵殺、走私販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破壞珍稀植物,以及毆打、傷害林業執法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要採取果斷措施,及時開展專項打擊。對影響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開處理,以震懾罪犯,教育民眾,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對非法干涉、阻撓林業執法和包庇、慫恿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姑息。
七、堅持實行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
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能,強化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是國家在新形勢下保護森林資源和巨觀調控生態環境的主要手段。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把保護、撫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作為重要任務來抓。堅持把森林資源消長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特別是考核縣、鄉領導政績的內容之一。凡任期內對亂砍濫伐、非法侵占林地和亂捕濫獵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追究行政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對保護、撫育和發展森林資源成績卓著者,要給予表彰和獎勵。要提高全民法制觀念,增強全社會保護管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動員和組織廣大人民民眾共同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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