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7年09月24日發布,自1987年09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9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特種行業和危險品管理
  當前,爆炸物品流散社會,造成的危害越來越來重。一九八四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來,各地雖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績,但仍有相當多的地區和單位對爆炸物品的管理處於失控或半失控狀態,非法生產、銷售、購買、販運爆炸物品的情況相當突出。不少使用爆炸物品的廠礦、企業,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的集體、個體經營的小煤窯、小礦山、小採石場和修路、基建工地等,對炸藥、雷管的管理十分混亂,大量爆炸物品丟失被盜;一些旅客隨身攜帶爆炸物品乘坐車、船的情況也很嚴重;許多地方對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案件查處不嚴。這些都是最近一個時期爆炸事故不斷發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接連製造爆炸案件的重要原因。這種情況,已經嚴重地影響了社會治安與生產建設,威脅著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必須迅速採取措施,嚴格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現作如下通知:
一、對散失在社會上的爆破器材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收繳。各地在收繳前,要由政府發布通告,責令私藏爆破器材的,限期交出;要責成廠礦、企業、鄉鎮、街道,各負其責,深入調查,對可能藏有爆破器材的人,逐個動員交出。爆破器材管理混亂、散失較多的廠礦和集體、個體經營的小煤窯、小礦山、採石場、基建工地及其周圍地區,要逐村、逐單位進行清查收繳,並動員民眾檢舉揭發。對偷拿、私存、倒買倒賣爆破器材而拒不交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傳訊、搜查,一經查出,從嚴懲處。這項工作必須在十月中旬完成。
二、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交通、航運、民航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對有非法運輸或攜帶爆炸物嫌疑的,要實行開包檢查。凡非法運輸或攜帶炸藥、雷管等爆炸物的均屬違法行為,要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依法嚴肅處理。同時還要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機關查明來源,追查有關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民用爆破器材是國家嚴格管制的產品。未經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下達計畫的,一律不準生產。嚴禁自由買賣。凡非法從事生產、經銷爆破器材的單位,一律予以取締。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批准定點生產的單位,也不準超產自銷。物資部門要切實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計畫分配和銷售工作,但不準私自組織貨源,違法銷售。凡非法製造、買賣爆破器材的,一經發現,沒收其產品及非法所得,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懲處。
四、對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普遍進行徹底的清查整頓,堵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渠道,消除事故隱患。此項工作,由各級政府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主管部門、物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等有關部門進行。清查整頓的內容:查安全組織是否健全,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實,查不安全因素與事故隱患是否消除,查爆炸物品散失的數量、原因及其去向。在清查整頓中,要普遍進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丟失、被盜嚴重的,要責令停業整頓。對不符合安全條件,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明令取締。經過清查整頓,要總結經驗教訓,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在清查整頓中,要特別重視解決農村集體與個體經營的小煤窯、小礦山、採石場等使用、管理爆炸物品混亂的問題。在使用爆破器材較多的縣(市)、鄉(鎮)、村,要由鄉鎮企業辦、物資、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組建管理爆炸物品的服務性機構,建立爆破器材儲存庫,設專人管理,並建立嚴格的領用、清退制度,把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銷售、保管和使用統一管理起來,既保證供應,又防止被盜、流失。今後,各地礦山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把爆炸物品管理納入小煤窯、小礦山、採石場的經營管理中,凡不具備爆炸物品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和有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的,主管部門不得發給開採證。
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具體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把工作落到實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接本通知後應立即部署,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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