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解讀《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解讀《保全服務管理條例》是在2009年10月27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9年10月27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目前全國由公安機關組建的保全服務公司發展到2800餘家、保全從業人員達200餘萬人。大量的保全組織和人員還沒有納入到公安機關的監管範圍,保全人員的入門條件、培訓、服務等方面都不夠規範,亟需通過立法建立管理制度加以完善。
日前,國務院通過並公布了《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當保全須通過公安機關考試
保全員是保全服務的具體承擔者,他們的服務行為與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因此《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國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才可以申領保全員證,從事保全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全員證。《條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全員:(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保全員證未滿3年的;(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全員證的。
根據保全從業單位的不同特點,《條例》作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二是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全服務公司,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劃和布局,有10倍於一般保全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內資控權,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三是自行招用保全員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且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全服務。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保全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全員。
保全不得搜身扣押
為了將保全服務活動全部納入公安機關監管,《條例》要求保全員上崗應當著保全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全服務標誌。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條例》要求保全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全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另外,《條例》還規定保全服務中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全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保全享受工傷保險
安全風險較大、待遇不高、傷殘死亡撫恤沒有保障等是影響保全隊伍穩定的突出問題。
為此,《條例》對保全員權益保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規定保全員依法從事保全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保全員在保全服務中可以採取查驗、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和設立臨時隔離區等措施。二是規定保全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要,為保全員配備必要的裝備。三是規定保全員有權拒絕保全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全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全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全員的勞動契約,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四是保全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全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與保全員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並應當根據保全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全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全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撫恤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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