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報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5月17日發布,自1993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5月17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5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農村宅基地
(國發[1993]38號1993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試行。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適當調整設市標準,對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總結設市工作的經驗,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搞好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有計畫、有步驟地發展中小城市。已經設市和擬設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視農村工作,十分重視農業生產,以使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新的設市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附:
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
(1993年2月8日)
國務院:
現行設市標準,是1986年經國務院批准試行的。從試行的情況看,現行設市標準貫徹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確的。執行這一標準,使設市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適應了近年來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6年多來,我部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城市發展的基本方針,按照現行設市標準,積極而穩妥地新設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這些地方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進程,推動了我國城市總體布局逐步趨於合理。但是,在實施過中,現行設市標準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標統計難度較大,且難以核實;一些設市時需要考察的重要條件在現行標準中尚未體現;有些指標還不盡科學合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標準中反映不充分;沒有規定設定地級市的標準等。為了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設市標準,我部從1989年開始,即著手設市標準的調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礎上,又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關科研單位的意見。“八五”計畫公布後,又按“八五”計畫中關於“城市發展要堅持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有計畫地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並使之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精神,作了相應的修改。經過反覆研究和論證,建議對1986年國務院批准試行的設市標準作以下調整:
一、設立縣級市的標準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契約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12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15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15億元(經濟指標均以1990年不變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10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100元,總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7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並不少12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1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80元,總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6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10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於4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來自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4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25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1億元,上解支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4萬。
(五)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設定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二、設立地級市的標準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設立縣級市及地級市標準中的財政收入指標,將根據全國零售物價指數上漲情況,由民政部報經國務院批准適時調整。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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