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的通知》在1963.05.26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63.05.26
  • 實施時間:1963.01.01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
(一)各級學校的教師、職員和工人,於解放前夕所在學校(不包括敵偽、國民黨或其它反動黨團舉辦的專門屬於軍事、政治性質的學校)連續擔任工作的時間,與解放後連續在學校工作的時間,應該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各級學校的教師、職員和工人,解放後在兩個以上私立或民辦學校的連續工作時間,凡是經過一定手續調動的,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企業職工解放後調到學校工作,其在企業的連續工齡(企業的連續工齡按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計算)和在學校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除上述規定外,對各級學校教職工解放後的工齡計算辦法,仍應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實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前已經退職、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原來的規定享受待遇.
此外,對於各級學校教師中教學經驗豐富、教齡長而連續工齡短的老教師,在計算其退職、退休待遇時,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批准,可給以適當照顧.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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