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5.09.1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09.11
  • 實施時間:1985.09.11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們既是國家指令性計畫和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承擔者,又是發展社會生產力和技術進步的骨幹力量。增加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決策。目前,不少企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管理落後、技術落後、裝備落後、效益低下等問題,潛力沒有充分挖掘出來;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各地區、各部門在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中,要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的原則,為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的活力積極創造條件。
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更主要的是企業應當眼睛向內,搞好內部的改革,發揮企業本身擁有的人才、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在提高質量、降低消耗、綜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潛力。所有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都要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已經確的關於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經給予企業的權力,明確樹立市場觀念、投入產出觀念、利息觀念、資金周轉觀念、競爭觀念和智力開發觀念,儘快由單純生產型轉向生產經營開拓型。同時,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培養一支有理想、守紀律的職工隊伍,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為了增強企業的活力,國務院先後發布、批轉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時,要把這幾個規定結合起來,認真抓好落實工作。各級經委、計委、財政、審計、統計、銀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企業主管部門,都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使本規定得以全面貫徹。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強企業活力,特別是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搞活企業,主要是進一步貫徹國家既定的政策和賦予的權力,做好內部改革,發揮企業自身的優勢和內在潛力;同時,相應地改善外部條件,建立、健全巨觀的控制與管理,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為此,除遵照執行國務院發布、批轉的《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和《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外,特對增強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再作如下規定。
一、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職工隊伍素質。企業首先要建立一個具有開拓精神、善於經營的領導班子,其關鍵是配備好廠長(經理)。廠長(經理)要懂經營管理,也要懂專業技術,特別要敢於選撥、起用人才。選拔廠長(經理),既要看學歷、能力,更要看事業心。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同企業的廠長(經理)簽訂任期目標責任制契約,對責權、獎懲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加強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感,調動其積極性。
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技術、業務的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搞好黨政分工,完善職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制訂經營發展戰略。企業要在國家計畫和政策指導下,根據市場預測和本身的人才、技術、資金、設備優勢,制訂近期和中長期的經營發展戰略,明確產品方向,開發適銷對路、有競爭力的產品。儘快從單純生產型轉變為生產經營開拓型,不斷增強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有條件的企業要發展技術密集型產品。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制定發展戰略負有指導檢查的責任。
三、企業內部要實行分級分權管理。按照不同行業、不同產品的情況,允許企業在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劃小內部核算單位。對有條件的車間、分廠,可以實行相對獨立的經營,賦予相應的自主權。劃小核算單位後,應當仍由企業統一計算產值,統一納稅,統一承擔債務和統負盈虧。
四、搞好全面質量管理。一切企業都要端正指導思想,堅持“質量第一”,搞好全面質量管理,把生產優質產品,作為企業持續追求的目標。企業要切實做好基礎工作,根據國家技術政策和用戶要求,制訂和修訂質量標準,嚴格工藝紀律和勞動紀律,健全和充實質量管理、標準、計量機構和檢測手段,完善以質量為中心的經濟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考核、獎懲制度,逐步形成質量保證體系。
五、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所有企業都要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提高成品率。擴大一九七九年燃料原材料節約獎試行辦法的實施範圍,從原有的十種擴大為二十種,即煤炭、焦炭、電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煤氣、天然氣、外購蒸氣、木材、緊缺稀有貴重的有色金屬、優質鋼材和不鏽鋼、鑄造生鐵、純鹼、燒鹼、化纖原料、紙漿、橡膠、325以上標號水泥。同時,允許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對影響成本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提出節約獎勵的調整意見,分別按照隸屬關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六、企業要綜合利用能源、資源。在保證原有協作關係、嚴格履行契約的前提下,對企業充分利用生產過程中的廢渣、廢氣、廢水生產和回收的各種產品,要放開、搞活,給予優惠待遇。這類產品可以自產自銷。對能源、資源的綜合利用提倡聯合與協作。在這方面,凡企業本身受益不大而社會效益顯著的,稅務部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
企業對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實現綜合利用能源、資源,減少消耗,使產品成本顯著降低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獎金允許在節約額內按一定比例提取。
七、鼓勵企業開展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自己的優勢,發展多種產品,進行多種經營;可以進行產品的延伸、服務的延伸。
依靠企業外部力量承包的內部工程或勞務項目,企業在保證完成正常生產、維修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多餘的勞力承擔,企業因此而減少的開支,扣除成本以後,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獎金和福利基金,以資鼓勵。
企業的工具、機修車間以及車隊、倉庫、俱樂部、醫院、食堂、幼稚園等服務部門,都可以向社會開放,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在堅持完成國家計畫和主導產品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獨資或聯合興辦第三產業。實行多種經營的企業,要根據生產的不同產品,經營的不同行業,分別按不同的稅種、稅率納稅。
八、發展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堅持平等互利、自願結合的原則,允許以大企業為主體,或以名牌產品為龍頭,打破所有制界限,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城鄉的聯合和協作。鼓勵軍工與民用企業聯合,生產市場需要的產品。積極發展科研生產聯合體,企業可以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共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也可以單獨或聯合從事諮詢服務業務。利益分配,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聯合企業向所在地交納產品稅、營業稅後的利潤,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進行分配。在實行工資總額與上交稅利掛鈎時,產品稅和營業稅基數的分配比例由聯合各方協商確定。
企業有參加聯合的自主權,也有按協定規定退出的自由。
九、改進物資供應和產品銷售的辦法。為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應按國家規定的計畫價格供應。國家分配給企業的統配物資,任何單位不得剋扣。常年需要的大宗、大批量的物資,物資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組織供需雙方直接簽訂契約,實行定點直達供應,由獨立核算的企業直接結算。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調撥計畫和有合理周轉儲備的前提下,超產產品和積壓超儲的生產資料,可以通過生產資料市場,議價銷售,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
十、適當縮小指令性計畫。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指標要給企業留有餘地,即使是市場緊缺的短線產品,也要給企業留出一定比例,使企業有產可超。國家下達給企業的指令性計畫實行一本帳,任何部門和地方不得層層加碼。企業必須按質按量確保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
國家下達給企業的指令性計畫,要做好產品的調撥量與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產條件的平衡銜接。企業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產品,需要議價購進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時,多支出的費用,首先要在企業內部消化;確有困難的,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批准,這部分產品的價格可以適當加價。
十一、調減調節稅,增加企業自我改造能力。對於經濟效益好,調節稅率高的先進企業,有計畫、有步驟地減免調節稅。需要調減的企業由國家經委會同財政部確定。
十二、給部分大型企業直接對外經營權。先選擇少數企業進行試點。試點企業名單由國家經委會同經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的試點企業,在國家統一的對外方針、政策和計畫指導下,有與外商談判、簽約的權力,直接對外開展與本企業出口產品有關的技術引進、技術合作、合資經營、合作生產、合作開發、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工程承包等對外業務;自行進口本企業所需的設備、儀器、零配件。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按照承擔出口計畫任務要自負盈虧的原則,可以自行進口生產所需的各種專用原材料(國家統一經營的,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組織產品出口,以及提供勞務、技術服務等。對外業務可以自行辦理,也可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同時,要積極發展工貿聯營企業。有的企業,經國家批准,也可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和在國外獨資或合資辦廠。
有直接對外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和配套人民幣帳戶,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和使用分成外匯。
十三、清理、整頓公司。這項工作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執行。根據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公司應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承擔經濟責任的企業。
對於行政管理機構改掛公司牌子、實際不承擔經濟責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首先要把應當放給所屬企業的權利放下去,然後根據實際情況,有的撤銷,有的與其它機構合併,有的改為服務性公司,個別的經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恢復為行政管理機構。對此,部門和地區態度必須堅決,不允許這類公司繼續截留國家給予大中型企業的權利,更不能變相地成為一級管理機構。
十四、部門和城市都要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部門和城市都要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搞好規劃、協調、服務、監督,加強行業指導和管理,定期對企業進行經濟、技術評價,通過提供信息,引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城市要特別加強各種公用設施的建設,搞好社會服務;要指導和組織企業間的各種形式的聯合協作,疏通和協調企業同各方面的關係;要檢查、糾正社會上對企業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攤派,保證企業正當利益和國家財產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經濟法制,督促有條件的企業設定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活動。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同本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範圍內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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