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物資局關於開展機電設備招標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是1985年1月29日起草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物資局關於開展機電設備招標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5年1月29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物資局
關於開展機電設備招標工作
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家物資局《關於開展機電設備招標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採用國內招標逐步取代層層審批辦法,是改進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和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當前流通領域中的一項重要改革。它不僅是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需要,而且有助於促進機械工業的技術進步。各地區、各部門要給予充分重視。
為搞好這項工作,國務院同意成立中國機電設備招標諮詢服務中心,業務上由國家經委歸口領導,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管全國機電設備的招標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推動招標工作的開展。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開展機電設備招標工作
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擬對進口機電設備試行在國內招標辦法組織供應,國內解決不了的再安排進口。通過這種以經濟手段為主的招標方式,可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鼓勵企業競爭,促進技術進步,擇優組織供應,可以逐步改變層層審批的手續,方便用戶,並可為國家節省外匯。現將具體實施意見報告如下:
一、試行招標的範圍
(一)原規定由國家物資局組織審批的單台價值二萬美元或一次批量價值二十萬美元以上的儀器儀表、醫療器械和電子元器件;單台價值五萬美元或一次批量價值五十萬美元以上的其他機電設備。
(二)原規定由國家經委組織審批的限額以上的引進項目需要進口的機電設備。
以上設備由各中心城市組建招標公司,面向全國,組織招標。通過招標仍需安排進口的,由組織招標的公司簽注意見,各地區、各部門以及海關、銀行、外貿等有關單位即可據以辦理手續,不再經層層審批。
各招標公司如有條件,對其他方面需要的進口和國產機電設備,也應積極開展招標業務。
試行招標是一項新的工作,目前還缺乏經驗,為了不影響進口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在開始階段擬採取審批與招標並存的過渡辦法,待取得經驗以後,再決定是否全面採用。
二、委託招標和參加投標的條件以及鼓勵措施
招標工作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可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凡外匯和資金落實、需要進口機電設備的單位,均可直接向招標公司委託招標。凡具有法人資格、又有生產供應能力的生產企業,均可直接參加投標。投標的產品必須滿足需用單位的要求,並經過需用單位同意方能有效。
為了促進機械工業的發展,增強國內機電產品的競爭能力,在招標工作中採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中標產品優先納入各級生產、分配計畫,保證所需原材料、配套件的供應。
(二)中標產品實行浮動價格,優質優價,不受國內調撥價的限制。
(三)企業為生產中標產品需要進口關鍵件、特殊材料,或者需與外商合作製造的,中標企業可酌情向委託招標單位收取不超過產品價值30%的外匯額度。如有不足,國家可適當給予支持。由於所需產品中標而節省的外匯額度,歸需要單位使用,以鼓勵在國內招標。
為了補貼中標企業進口關鍵件、材料所需外匯的缺額,國家每年撥出一千萬美元外匯額度,由國家委託的組織招標工作的機構掌握使用。
(四)中標企業應按時、按質、按量交貨,為用戶做好技術服務,並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招標工作機構的設定
(一)成立中國機電設備招標諮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受國家委託,負責擬訂招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各招標公司的組建、登記和註冊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布有關信息;對各城市的招標公司在業務工作上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中心”設理事會,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理事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為事業單位。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物資局。
(二)在有關城市組建招標諮詢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由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其業務應面向全國,獨立行使招標職權。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可向委託招標單位和中標企業收取合理的費用。
一九八五年,擬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組建五個“公司”,以後陸續在重慶、西安、瀋陽等城市建立。
(三)各城市的招標公司,必須經“中心”審核報國家經委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開展招標諮詢業務。
(四)鑒於“公司”主要靠收取一定費用維持開支,建議在三年內除按低稅率徵收營業稅外,免徵其他稅收。
四、加強信息工作
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工作,是開展招標諮詢服務的重要條件,因此,需要適當配置電子計算機、電傳等設備,並逐步在“中心”與“公司”,“公司”與“公司”之間建立信息系統,為此,需要一些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請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撥給。
各機械製造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提供本部門、本地區目前能承擔生產投標產品的企業名單和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等資料,協助和推動招標工作的開展。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試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 家 物 資 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