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93年成文,發布於2010年12月份,其文號為國發〔1993〕8號,主要內容是講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的各項基礎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再上新台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93年02月11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03日
  • 文號:國發〔1993〕8號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於改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增強創匯能力,振興機電工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的各項基礎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再上新台階。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涉及許多方面,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要繼續做好全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同配合,確保實現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戰略目標。

檔案全文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於改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增強創匯能力,振興機電工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的各項基礎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再上新台階。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涉及許多方面,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要繼續做好全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同配合,確保實現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戰略目標。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一九八五年十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八個部門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報告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扶持鼓勵政策,使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實現了持續穩定的發展。據海關統計,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一九九二年達到一百九十五點五億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長十點六倍,在全國外貿出口總額中的比重從一九八五年的6.1%上升到一九九二年的23%,成為我國第二大類出口商品。出口商品結構、市場結構也有所改善,各項基礎工作得到了加強。
七年來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發展較快,但與世界各工業已開發國家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比較,還有很大差距。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初步確定了機電產品出口的三階段發展目標:一九九五年達到三百億美元;二○○○年達到六百億美元,成為我國第一大類出口商品;從現在起用十五年左右時間,趕上或超過亞洲“四小龍”當時機電產品出口的水平。
目前我國在擴大機電產品出口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產品質量差、品種少、檔次低、成本高;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有些已不適應;國有大中型企業缺乏擴大出口的動力,現行的管理體制對出口生產企業束縛過多,企業難以按國際慣例辦事,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局面。為了實現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目標,深入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繼續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牢固樹立以質取勝的思想,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結合當前存在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積累機電外貿企業經營資金,增強擴大出口的後勁。
機電外貿企業應逐步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自負盈虧,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稅利,提取各項基金。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經營機電產品出口有效益的外貿、工貿企業可按出口銷售收入的1%提取資金,稅前列支,專項用於補充國家流動資金。工貿、外貿企業繳納稅利後的留利,按規定進行分配並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免繳的“兩金”全部作為生產發展資金或公積金。
二、完善鼓勵出口生產企業的政策,調動企業擴大出口的積極性。
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按照《條例》規定,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為鼓勵企業擴大出口,在原核定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掛鈎係數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和工資現狀,可再增加一個與出口總額(或收匯總額)增長掛鈎的比例係數。掛鈎比例係數累計不得超過1。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電出口辦同勞動部、財政部商定。
在保證上交中央外匯任務的前提下,為方便出口生產企業用匯,對實行收購制的機電產品出口供貨企業,出口供貨收匯按10%外匯留成。企業留成外匯由企業主要用於引進技術、進口企業所需的設備和物資、進口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料件以及行銷活動和技術服務等。企業為擴大出口使用進口料件外匯貸款的,允許在出口收匯後先還貸後分成。
為促進企業面向國際市場,對符合條件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要及時賦予外貿經營權,並簡化審批程式,具體辦法由經貿部和經貿辦制定。考慮到現有機電產品出口基地和擴大出口企業已基本具備自營出口條件,可以賦予外貿經營權,請經貿部、國務院經貿辦按條件集中審核後通知各地和有關部門。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享受國家鼓勵出口的各項政策。簡化自營出口生產企業、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等重點出口生產企業推銷服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簡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國外建立加工裝配廠和銷售、維修服務網點的國內審批手續,具體辦法請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制定扶持鼓勵出口生產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選擇一批出口生產企業集團納入國家試點範圍。
三、增加資金和科技投入,最佳化機電產品出口結構,增強國際競爭能力。
要有針對性地對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想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技術改造的資金投入。“八五”期間從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國家在原有五億元貸款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億元機電產品出口專項技術改造貼息貸款,納入年度技改貸款計畫,由國務院經貿辦和人民銀行安排。增加的一億元貸款利息,由財政部貼半息。有關部門和各地也應適當增加機電產品出口的資金投入。機電出口辦配合銀行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投資效益。
四、及時、足額退還出口機電產品在國內各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和產品稅。
出口退稅要簡化手續,方便出口企業,又要加強管理,打擊騙取退稅行為。對外貿和工貿企業、自營出口生產企業要實行統一的出口退稅辦法,繼續貫徹“出多少、退多少”的原則。企業出口退稅按實際退付,若因出口增加,退稅指標不足時,財政、稅務部門應及時相應追加。按規定由地方財政承擔的退稅部分,地方財政應及時足額退付。
五、大力扶持成套設備、船舶、飛機和其他大型機電設備出口。
機電產品出口賣方信貸在一九九二年基礎上,由中國銀行在人民銀行核定的年度信貸計畫內,每年按新增三至五億元安排。對於貿易契約金額在一億美元(或六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項目,由主管部門商有關銀行報國務院審批,並由有關銀行相應增加貸款規模。中國銀行的買方信貸要充分利用好。對確能歸還貸款的項目,因我國銀行貸款能力不足的,可請我境外中資企業或外國銀行提供買方信貸,並由他們要求還貸方提供擔保,由我出口企業貼息,以推動成套設備出口。
六、加強對出口機電產品的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
國家商檢局會同有關工業部門在機電產品出口企業中全面貫徹ISO9000系列標準,加快推行機電產品出口質量許可證和國外安全認證的步伐,搞好國內檢測基地的建設和技術改造,並逐步取得國外安全認證機構的相互認可。
商檢部門既要嚴格把關,又要簡化手續,熱情為企業服務。出口產品在國外發生質量事故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製造銷售和出口假冒偽劣產品的,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七、重視發揮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作用。
在建立正常出口秩序方面需要把政府的巨觀管理、企業的自我約束和商會的協調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機電產品出口商會要為企業服務,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出口的協調、組織工作。有關部門要重視發揮商會的作用,機電產品出口配額、許可證的發放,可以委託機電產品出口商會實行招標辦法。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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