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共六章二十一條, 由國務院扶貧辦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國務院扶貧辦
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要求,推進和規範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加強政策解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脫貧攻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扶貧辦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國務院扶貧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可公開信息。
第三條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負責,具體管理部門為綜合司,負責組織、協調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關各司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並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綜合司報送上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四條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範圍
第五條重點主動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扶貧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扶貧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四)重大扶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五)扶貧方面的統計信息;
(六)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七)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不予公開的信息範圍:
(一)已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並仍在保密期限內的信息;
(二)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標註“內部檔案(資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四)應由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
(五)國務院扶貧辦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機關各司、各直屬事業單位或個人直接呈報辦領導個人的非規範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動等其他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綜合司應指導各地扶貧部門主動公開重點政務信息,並納入年度督查巡查範圍。公開信息涉及行業部門的,機關各司應商相關行業部門及時公開,推動脫貧攻堅全過程在利益相關群體和各責任主體範圍內陽光化管理。
第三章 保密審查
第八條信息公開前必須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工作由辦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執行。機關各司在發文時應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檔案,在檔案報批時要依法依規說明不公開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或者沒有依法依規說明不公開理由的,綜合司按規定予以退回。
第九條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的事項,由辦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確定。辦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仍不能明確的應報同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第四章 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根據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採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國務院扶貧辦入口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電子螢幕、觸控螢幕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屬於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公開徵求意見:
(一)採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等形式徵集、聽取社會公眾及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專家諮詢、論證;
(三)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
(四)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十二條機關各司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核實,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在辦入口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按上述程式進行更新。
第十三條屬於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務信息應填寫紙質或電子版“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填寫有困難的,可口頭提出,由綜合司代為填寫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二)審核。綜合司審核信息公開申請,按照職責分工,將有效申請分送機關各司辦理;
(三)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具體承辦司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依法不屬於國務院扶貧辦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務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條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原則上應第一時間答覆,無法第一時間答覆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答覆。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書面報請綜合司同意後,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第十六條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收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國務院扶貧辦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綜合司和機關紀委舉報。認為國務院扶貧辦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國務院扶貧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作為機關各司負責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內容。機關各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政務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國務院扶貧辦直屬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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