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

《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國務院工作規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已經國務院國資委第4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
  • 類型:規則
  • 組織:國務院
  • 時間:2007年1月1日
通知信息,規則全文,

通知信息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檔案
國資發[2006]197號
關於印發《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廳局,直屬單位、直管協會:
《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已經國務院國資委第4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規則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200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和《國務院工作規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工作部署,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要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企業服務。
國資委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發展壯大國有經濟。
國資委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規定,及時修訂和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規定,不斷提高依法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職責任務
國資委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資委黨委主要職責:
(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決定在國資委監管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討論和決定國資委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國資委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四)負責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協助中央組織部做好中央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資委代表國家派出的監事會監事的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七)完成黨中央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國資委“三定”規定,國資委設立各職能機構(以下稱各廳局)。各廳局按照各自職能開展工作。
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依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各種危機的能力。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協調性,根據國務院工作部署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要求,研究戰略發展規劃,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認真執行。
第三章 領導人員
國資委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委領導)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十一、
國資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國資委工作,是第一責任人。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完成專項工作。
十二、
黨委書記主持國資委黨委工作,黨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十三、
主任、黨委書記出訪、出差外地一周以上或在京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時,由主任、黨委書記指定一位副主任、黨委副書記主持國資委、國資委黨委工作。
第四章 會議制度
十四、
國資委實行主任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專題會議、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制度。
十五、
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領導參加,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研究討論和決定國資委重要工作,落實國資委主要職責;
(二)討論審議國資委制定公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公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討論通過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傳送中央企業、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重要檔案;
(四)研究國務院交辦的有關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廳局負責人列席會議。
十六、
國資委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委成員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二)討論決定國資委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討論通過上報黨中央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傳送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和有關部門的重要檔案;
(四)研究黨中央交辦的有關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國資委黨委會議要嚴格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廳局負責人列席會議。
十七、
提請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和黨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委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分別報主任和黨委書記確定。會議議題和召開時間應提前通知有關參會人員。會議紀要由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主持人簽發。
十八、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請假人數超過半數,會議可暫緩召開;討論人事任免事項,請假人數超過三分之一,會議可暫緩召開。
十九、
專題會議由委領導主持召開,專題研究解決有關具體工作事項。會議組織工作由有關廳局負責,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協助。會議紀要由有關廳局起草,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審核,會議主持人簽發。
二十、
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員為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委領導,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局主要負責人;列席人員為直屬事業單位、直管協會、監事會各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需要,邀請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中央企業的貫徹落實意見;
(二)總結和部署中央企業的年度工作和階段性工作;
(三)交流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有效做法和經驗;
(四)討論和通報其他工作事項。
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二十一、
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主要負責人,委領導,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局主要負責人;監事會主席列席。根據會議需要,邀請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國資監管系統的貫徹落實意見;
(二)總結和部署國資監管系統的年度工作;
(三)交流國資監管系統的工作經驗;
(四)討論和通報其他工作事項。
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二十二、
國資委實行年度會議計畫制度,各廳局根據工作職責組織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要列入會議計畫,由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二十三、
國資委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准。除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有明確要求的會議外,一般不邀請中央企業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主要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國資委主任批准。
二十四、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有關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第五章 公文審批
二十五、
國資委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公文統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辦工作。
二十六、
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中央領導同志批示件和交辦事項,要根據內容與分工,分別報送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或其他委領導閱批。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各中央企業、各地國資委主送國資委的公文,按職能分工分送有關廳局研究處理,廳局研究處理的結果意見,要報分管委領導審定;重要公文呈送委領導閱批。
二十七、
各廳局起草公文應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資委有關公文處理的具體要求。各廳局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擬定的公文進行嚴格把關,辦公廳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商有關廳局修改或退回主辦廳局重新辦理。
二十八、
各廳局主辦的公文必須經本廳局主要負責人審簽後報出,主要負責人離京期間,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簽。以國資委、國資委黨委、國資委辦公廳、國資委黨委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呈報委(廳)領導簽發前,必須送辦公廳審核,並經辦公廳領導審簽後報出。凡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公文,必須經法規局審核、會簽。
二十九、
公文的簽發,實行權責結合的原則。
(一)以國資委、國資委黨委名義報上級機關的公文,分別由國資委主任、國資委黨委書記簽發。
(二)以國資委名義公布的規章、決定和命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方針、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項等經國資委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國資委主任簽發。其他公文,由國資委主任簽發或授權副主任簽發。以國資委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或授權副主任簽發,重要公文核報國資委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三)以國資委黨委名義公布的決定、規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項等由國資委黨委書記簽發或授權副書記簽發。其他公文,經國資委黨委書記授權,可由其他黨委委員簽發。以國資委黨委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黨委辦公室主任簽發或授權副主任簽發,重要公文核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簽發。
三十、
國資委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國資委、國資委黨委制定的可公開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
國資委要重視公文辦理的時效性,嚴格辦文程式,提高辦文效率。
第六章 公務活動
三十二、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根據會議、活動的要求,按規定程式協調安排委領導及廳局負責人出席。委領導出席地方、企業的會議、活動,要本著精簡規範的原則。廳局主要負責人參加與業務相關的會議、活動,須報主管委領導批准同意,同時送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備案。未經批准不得參加。
三十三、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對重大會議、活動情況要在一定範圍內及時通報,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指示和會議精神要及時組織傳達。
三十四、
國資委調研工作由研究室負責歸口管理,委領導調研由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各廳局要加強調研成果的套用和共享,避免重複或無序調研給企業增加負擔。
三十五、
各廳局要重視企業和地方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和地方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具體意見和建議,有關廳局要認真研究,實事求是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並及時溝通和反饋。不能如期答覆的,要及時向企業或地方解釋說明。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
三十六、
委領導一般不以個人名義為部門、企業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三十七、
主任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辦公廳(黨委辦公室)通報其他委領導;其他委領導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由本人事前向主任報告,並由辦公廳(黨委辦公室)通報其他委領導。各廳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需事先向主管委領導請示,經批准後,送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備案。
三十八、
新聞宣傳工作由宣傳局(黨委宣傳部,下同)負責歸口管理,委領導參加有關活動的新聞報導,新聞單位採訪委領導或以國資委、委領導名義發表文章,由宣傳局審核後報委領導批准。重要會議、活動的新聞通稿,由宣傳局報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和主管委領導審定,如有需要,報主任或黨委書記審定。
三十九、
國資委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對宜公開的信息要及時通過國資委網站和有關媒體公開報導。凡以國資委名義公開發布的各類規章和檔案,須送宣傳局統一組織對外發布。各廳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以國資委名義接受採訪、發表文章。
四十、
外事活動,按照外交部和國資委外事工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工作決策
四十一、
國資委要建立健全研究、決定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四十二、
重大決策,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根據需要聽取監事會主席意見;完善專家諮詢制度;經過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對涉及企業、地方和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通過多種形式充分徵求意見。
四十三、
重大決策要集體討論決定。
四十四、
各廳局、直屬事業單位、直管協會、監事會各辦事處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國資委的重大決策,確保政令暢通;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提高決策貫徹的有效性;要注重提高行政效能,增強工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作風紀律
四十五、
國資委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國資委要定期組織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專家講座,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集中理論培訓,鼓勵和提倡幹部自學。
四十六、
國資委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資委和國資委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內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委領導代表國資委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資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需經國資委主任或國資委黨委書記審定,必要時可提交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或國資委黨委會議研究討論。
四十七、
國資委領導及各廳局領導要帶頭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自覺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八、
國資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國資委有關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各級領導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在國內出差和調研,要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四十九、
國資委工作人員要規範監管行為,增強服務意識。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章 工作監督
五十、
國資委要自覺接受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接受全國人大的工作監督和執法監督;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遵守黨章及黨內各項規章,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自覺接受紀檢部門和黨員的監督;加強內部監察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自覺接受企業的監督,保障和維護企業對國資委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十一、
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委領導及有關廳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協調處理重大群體性上訪問題。
五十二、
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並分層次報告,各廳局向委領導報告,國資委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五十三、
要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加強政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及時發布相關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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