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金籌措

固定資金籌措是測算各種固定資金可能來源的資金成本及其利用效果,選擇取得來源方式直至取得固定資金的過程。固定資金籌措方式 (可能的來源)一般有:(1) 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撥款。該撥款由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和基本建設財務計畫,在撥款限額內對建設單位進行撥款。(2) 專用撥款 該款是國家財政或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為進行固定資產的挖潛、革新、改造工程和為試製新產品以及中間試驗購建機器設備之用。(3) 基建借款。企業進行基本建設,一般應根據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向建設銀行申請基建借款,根據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時間計算利息,到期還本付息。

(4) 企業自籌資金。企業用於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自籌資金,主要包括按規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新產品試製基金和留給企業的“三廢”產品淨利潤等。(5) 利用外資。利用外資的方式很多,可以採取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與合資經營等方式,吸引外方技術裝備的投入或直接投資。(6) 融資租賃。此項來源由企業向投資公司或設備租賃公司提出經協定後,由投資公司或設備租賃公司提供設備,以租金的形式還本付息,期滿該設備即歸企業所有。此項來源所付利息一般要比建設銀行借款利息高。此外,還可以在政府規定的範圍和額度內採取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措資金。這些方式籌措的資金一般比前述6種方式付出的代價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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