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回鄉卡一般指本詞條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是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往中國內地所用的證件。

香港中國旅行社(港中旅)2019年2月11日宣布,為提高辦證服務效率,港中旅將於3月15日正式啟用新預約系統,對“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相關業務等辦證服務全面實行網上預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外文名: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 簽發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 簽發部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 啟用時間:1999年1月15日
  • 通行證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有效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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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2009年以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進入換證高峰。由於換髮通行證後,新舊證件號碼不一致,給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購房、辦理銀行業務等帶來不便。為解決港澳居民因換髮通行證遇到的實際問題,自2009年4月起,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統一為有需要的港澳居民出具通行證換髮證明,證明新的通行證根據原通行證換髮。港澳居民在香港、澳門申請換髮通行證時,因在內地辦理相關業務需要,可一併申請辦理通行證換髮證明。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010年2月,為進一步方便港澳居民持用通行證來往內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盤研究實行通行證“終身號碼”,以徹底解決因換髮證件致使新舊通行證號碼尾數變化的問題。
年滿18周歲的為10年有效,未滿18周歲的為5年有效。

號碼規則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式樣見附屬檔案1)於1999年1月15日啟用。通行證為卡式證件,通行證有效期分為3年和10年兩種,持證人年滿18周歲的為10年有效,未滿18周歲的為3年有效。 通行證號碼組成規則:通行證證件號碼共11位。第1位為字母,“H”字頭簽發給香港居民,“M”字頭簽發給澳門居民;第2位至第11位為數字,前8位數字為通行證持有人的終身號,後2位數字表示換證次數,首次發證為00,此後依次遞增。
號碼變化
由於通行證遺失、損壞或者有效期到期等原因,港澳居民需換髮通行證。港澳居民換髮通行證後,新通行證和原通行證號碼相比,證件號碼第1位至第9位相同,代表換證次數的第10位和第11位數字會發生變化。首次換證,第10位至第11位數字變為01;再次換證,由01變為02,依此類推。新舊通行證號碼前9位相同,表明為簽發給同一持證人。通行證換髮證明:港澳居民因在內地辦理相關業務需要,可分別向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辦理通行證換髮證明(式樣見附屬檔案2、3)。該證明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出具,證明新通行證根據原通行證換髮。

演變歷史

歷史發展

1949年以前,當時的香港政府和國民政府並無限制中國大陸的居民從大陸移居香港,而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大陸兩地。進出澳門的情況也相若。
1951年1月30日,當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沿海旅客進出入國境的布告》(粵公邊字第6號),規定從1951年2月15日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均須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之縣、市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出境或入境,經核准並取得通行證後,方準出入。當時如要申請有關通行證,申請人須事先委託中國大陸的家屬或親朋,代向相關的公安機關申請。申請手續辦妥後,再由代申請人將辦妥的通行證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才得以持通行證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陸前申請的通行證,改為憑港澳當局簽發的身份證件,在入境時向羅湖口岸拱北口岸的邊防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陸得要填寫《回鄉介紹書》,填寫時須列明返鄉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時間等。
1979年7月10日廣東省公安廳宣布,從1979年8月1日起,把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改為三年內多次使用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陸,證件大小與一本護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時,持證人均需填寫“港澳同胞回鄉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及日期等資料。同時,亦須各中國海關申報是否攜有自用免打稅的物品,如手錶、相機、限定的外幣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鄉證》的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10年。1988年9月8日,《港澳同胞回鄉證》的照片頁上過膠及加貼電腦條碼。
由於每本《回鄉證》在查驗頁用完時,便需更換新證,對於經常需要過境的人,如陸港過境巴,貨車司機等,他們的證件每使用數個月便需更換,引起不便,因此當局於1999年1月起推出現時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其大小與信用卡相同,即ISO 7810 ID-1標準,可在有效期內不限次數來往大陸和港澳兩地。至大約2002年,舊有的《回鄉證》也不需再在查驗頁上蓋印
現時,大陸也為現版通行證持有人提供類似香港入境處e-道的自助查驗系統,持有人只需填妥授權書,記錄容貌及指紋後,即可使用。
2008年12月31日,《港澳同胞回鄉證》正式被取代。(因最後一天簽發的最長有效期(10年期)回鄉證有效期於當天屆滿)

新版啟用

2012年12月28日,為提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啟用新版通行證。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013年1月2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據了解,新版的通行證由公安機關簽發給定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通行證的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簽發10年有效通行證,未滿18周歲的,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
記者從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處獲悉,舊版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持證人舊版通行證損毀、有效期不足6個月可以換領新版通行證。如舊版通行證有效期超過6個月,持證人要求提前更換新證的,可向受理單位預約後辦理。新版通行證的簽發機關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新版通行證收費標準不變。

申請方法

香港居民可親身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申請人需提交申請表,純白色背景彩色近照,及香港身份證明檔案正副本。 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而需換領新證者,亦可選擇到香港中國旅行社門市內購買專用投放信封,將申請檔案投放在辦證門市的投放箱內。澳門居民則須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的澳門中國旅行社辦理。

申請條件

凡具有中國籍的香港、澳門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和旅行證件,只要未向國籍管理機關申報為外國人,均可申領通行證。下列人員可申領通行證:
1、在香港、澳門出生,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
2、內地居民,經批准赴港澳定居,成為香港、澳門居民者;
3、在中國其他地區出生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4、在外國出生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5、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士,經批准恢復或者加入中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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