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加強電子科技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電子科技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全面發展,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基金會業務範圍:募集資金、專項資助、科學研究、對外交流、校園建設、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隸屬:四川電子科技大學
  • 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 業務範圍:募集資金、專項資助
基金會簡介,組織機構,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加強電子科技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電子科技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全面發展,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基金會業務範圍:募集資金、專項資助、科學研究、對外交流、校園建設、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理事長: 楊曉波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5人
王東升 張正貴 鄒壽彬 徐紅兵 熊彩東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23人
王東升 王亞非 王志強 王國平 劉 飛 尋培珏
有祥君 朱 宏 朱汪龍 吳 淳 宋 涌 張正貴
楊冬雲 李言榮 楊曉波 花 欣 鄒壽彬 金揚統
郝欽偉 徐紅兵 謝 軍 熊彩東 熊新翔
秘書長: 徐紅兵
副秘書長:有祥君 宋 涌
監事長: 羅佳慧
監 事: 沈 江

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四川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的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法人,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加強電子科技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電子科技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全面發展,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電子科技大學董事會出資的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三)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四) 獎勵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
(五) 獎勵優秀學生和資助品學兼優的貧困生;
(六)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
(七)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八)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及任教;
(九)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國際學術會議和校際交流;
(十) 支持、投入有益於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項目;
(十一) 開展專業培訓並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 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十三)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 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本基金會推薦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和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2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 關心本基金會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四) 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電子科技大學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七) 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八)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九) 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十)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非重大投資的無風險投資行為;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支持電子科技大學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 扶植電子科技大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 支持電子科技大學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 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 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 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優秀的在校學生;
(七) 支持或投入與電子科技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八) 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貧困學生;
(九) 基金會運行維持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對外投資貨幣資金在人民幣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 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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