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

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是經原四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於2002年在四川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目前已有會員單位136家,包含有發、輸、供電力企業以及設計、施工、製造等為電力服務的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
  • 所屬:四川省
  • 批准:原四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2年
  • 類型:社會組織
  • 會員單位:136家
協會簡介,社會職責,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作用:聯繫政府與電力企事業的橋樑和紐帶;接受政府委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內企事業的合法權益,運用協調、服務功能,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發揮承上啟下的連線作用,把國家巨觀經濟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傳遞給企事業,將企事業的意見要求和行業的建議傳達給政府。按照協會的職能,結合行業實際,協調企事業間的各類矛盾,開展服務,規範行為,對企事業的發展予以支持、幫助和指導。
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
四川電力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即為電力企事業服務,為電力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為社會(電力用戶)服務。

社會職責

1. 負責全省電力行業統計和可靠性管理工作,收集、分析、發布電力行業有關信息。
2. 參與制訂全省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
3. 負責制訂全省電力行業標準,對電力產品質量和電力行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
4. 負責組織全省電力行業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 承辦全省電力行業勞動技能競賽和職業技能鑑定。
6. 參與電力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參與資質審查工作。
7. 負責組織全省電力行業科技成果評審和推廣套用。
8. 參與組織電力行業承裝(修、試)施工資質的審核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審工作。
9. 參與組織電工進網作業培訓、資格審查以及《電工進網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審工作。
10. 參與組織輸、變、用電設備技術及產品鑑定工作。
11. 參與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制定,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
12. 參與全省供電營業區劃分。
13. 組織展覽會、展銷會。
14. 經政府授權,負責行業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
15. 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諮詢服務。
16. 受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17.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8.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9. 協助完成政府之間有關電力工業的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
20. 承辦省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電力行業管理職能。

機構設定

一、 協會工作部 :
協會工作部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負責制訂部門的規章制度,制訂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負責協會檔案的(起草)核稿、列印和傳送;
負責來往檔案收發和催辦處理工作;
負責勞動人事管理;
負責協會的文秘、檔案管理;
負責財務管理;
負責辦公設施的採購和管理;
負責收取協會會費;
組織有關會議;
負責報刊資料的管理;
負責接待工作;
管理車輛;
舉辦各種展覽。
二、 會員工作部 :
會員工作部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負責制定本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負責制定行約行規;
負責制定行業標準並貫徹執行;
負責管理會員;
負責行業統計;
發布行業信息;
實施可靠性管理;
組織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產品鑑定;
負責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負責召開經驗交流會;
組織電力企業的行評、行檢;
監督檢查電力行業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三、 諮詢調研部:
諮詢調研部在專職副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負責制定本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負責各種調查研究工作;
提供諮詢服務;
組織電力工程的驗收;
負責水電廠大壩定檢;
負責施工、設計、採購招投標辦法的制訂;
負責四川省電力工業的中、長期規劃;
研究電力改革;
負責供電營業區的劃分;
規範電力市場秩序,參與電力相關價格聽證會;
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開發論證工作;
負責投訴,協助政府執法。
四、 培訓部:
培訓部在專職副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負責制訂本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負責行業的培訓;
負責進網電工的培訓和承裝(修、試)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負責電力企業職工技能鑑定工作;
負責電力工程質量的驗收和評級;
組織電力企業質量認證;
負責電力建設專業質量監督站、定額站的管理;
負責技術監督;
管理專委會;
組織學習考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和規範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電力行業協會;本會英文名稱:Sichuan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EPTA。
第三條 本會是以全省發電、供電、電力科研院校、電力勘測設計、電力施工、電力設備生產製造、用電企業和電力行業性社團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工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等自願參加的省級行業協會組織,是經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和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即:按照會員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根據行約行規,為行業發展服務;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基本職能是: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推進科學發展,組織會員交流,開展行業服務;進行課題調研,開展行業協調,實施行業自律;當好參謀助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社會道德原則。
本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民主協商制的工作制度,維護和謀取全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六條 本會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管,接受登記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風路21號東二樓四樓
郵政編碼:61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組織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四川省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力工業改革與發展的工作。
(二)組織企業諮詢和企業診斷工作,為企業提供管理、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諮詢服務,開展為用電客戶提供用電管理的諮詢幫助。
(三)開展企業現代化管理研究工作,總結、交流、推廣企業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推進電力企業管理整體水平提高。
(四)組織行業內的科技成果評審、推薦工作,開展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的推廣和套用工作,舉辦電力工業展覽(銷)會;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可靠性管理的有關工作,促進電力行業的技術進步。
(五)制定行約行規,組織約規的貫徹執行,規範行業行為;接受委託開展行評行檢工作,維護行業秩序,推動誠信建設。
(六)組織開展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七)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和職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國際、省際間的交流、協作與合作。
(九)編輯印發本會刊物,創辦和運行本會網站。承接全省電力年鑑及工業史志的編撰工作。
(十)接受委託,開展全省電力行業調查、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一)接受委託,參與或組織有關電力地方性法規、技術標準和電力市場規則的制定,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協調發展。
(十二)接受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計、施工、檢修、監理等各類專業的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工作。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政府參與電力行業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維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企業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提出改進建議或初稿方案。
(十五)接受中電聯的業務指導和業務委託。指導幫助省內市州電力行業協會的業務發展。
(十六)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完成政府交辦、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我省發電、供電、電力科研院校、電力勘測設計、電力制(修)造、電力施工、用電企事業、電力行業性社團組織和與電力工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承認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成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閉會期間,授權理事長辦公會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入會通知。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約規;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本單位重要信息、調研成果,經驗與問題、建議與意見等重要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本會在收到“退會申請”後,應及時回復。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本會秘書處應發書面通知催交,如仍不按《章程》規定交納,可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書面通知勸其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
(一)本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有關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四)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辦事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領導成員:
(一)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理事長一名。
(二)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秘書長一名。
(三)本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顧問若干名。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推舉本會名譽理事長;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討論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團體會員單位代表制。在同一屆任期內,如代表發生人事變動,其代表人選,由所在單位作相應調整,並通知本會秘書處。秘書處審查並報理事長辦公會同意後備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省經信委和省民政廳批准。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通過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和調整,並按職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確認;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審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主持召開理事會
(六)審議經費收支報告;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或除名。
(八)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並報理事會確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到會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聽取本會秘書處工作匯報,審議工作計畫和有關議案。
理事長辦公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
理事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實行任期單位常任制。在任期內,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變更的,仍由原單位提名推薦,經常務經理事會通過,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和掌握行業情況,在本行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創新精神;
(六)作風正派,處事公正,廉潔奉公。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和實施;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
(四)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關係並有效地開展工作;
(五)需要由理事長協調、解決的其他重要問題和工作。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協助理事長協調對內對外的工作關係;
(二)負責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組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及相關的職責條件;
(四)提名推薦本會各機構負責人候選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主持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並負責組織實施;
(七)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外出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二條?分會和專委會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下設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定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1.會員單位會費 5000元/年;2.理事單位會費 10000元/年;3.常務理事單位會費30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省經信委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採取派出制和聘用制相結合。由會員單位派駐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醫療、保險和一切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單位按同級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秘書處外聘人員的報酬和福利,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省經信委審查同意、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經信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處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經信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2010年5月11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本 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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