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

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文 號: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8號

發布日期:2004-7-30

執行日期:2004-10-1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7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
  • 分類:保護條例
  • 文  號: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8號
  • 發布日期:2004-7-30
  • 執行日期:2019年7月30日 
  • 地區:四川省
法令簡介,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法令簡介

2007年10月25日該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閬中市實施細則》。
《閬中市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範圍,並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築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也作了細化。

保護條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閬中古城保護與管理,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閬中古城保護區內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閬中古城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環境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南津關嘉陵江大橋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陳街以南,白果樹街以西,東街小巷、內東街以南,鹽市口街、官菜園街以西,古蓮池街、火藥局街以南,西至張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嘉陵江閬中古城段以北、張飛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以及東起南津關嘉陵江大橋和梁子山腳、北至嘉陵江閬中古城段、西至錦屏山腳、南至黃花山北側山腳和閬南橋所圍合的陸地區域。
環境協調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古城區域及城周山體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東河交匯處水域。
第四條 閬中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尊重歷史、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閬中市人民政府負責閬中古城保護工作。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履行古城保護管理具體職責。
閬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對古城保護的規劃、名錄的編制和調整、建設與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實施論證,提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 南充市人民政府、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將古城保護經費列入預算。省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需要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古城保護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鼓勵民間資本投入。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在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導下依法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第九條 鼓勵閬中古城保護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作出約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閬中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十一條 對在閬中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二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古城保護意識。
每年七月三十日為閬中古城保護日。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古城保護規劃,經南充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和修訂閬中古城保護規劃,應當與閬中市國土空間規劃、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充分聽取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交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
第十四條 依法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修改。修改後的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古城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之前,應當徵求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按照程式報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除實施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閬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對現有與核心保護區風貌、格局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進行認定,並徵求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報閬中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有計畫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稱不協調建(構)築物,是指不符合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閬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高度、體量、形態、材質、色澤風格等與閬中古城整體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閬中古城建設控制區內新建建(構)築物應當與核心保護區的建築風格相協調,建(構)築物群體布局、高度、體量、形態、色澤風格等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
對已建成的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構)築物和破壞建設控制區歷史環境的建(構)築物,依法有計畫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閬中古城環境協調區內水上建(構)築物、城周山體建(構)築物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響閬中古城的視線通廊,形態、色澤風格等不得影響古城的整體風貌。
閬中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協調區內的景觀、水體、林草植被、地形地貌。
第十九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古城維修規範。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閬中古城維修規範,對古城建(構)築物的形態、色澤、體量、高度、結構、材質、施工工藝,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等做出規定。制定閬中古城維修規範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條 閬中古城保護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歷史建築、名勝古蹟、宗教活動場所的修繕,應當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實地踏勘,確定整治、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古城保護區內的整治、修繕活動涉及文物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築,並承擔日常保護和修繕義務。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可以適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技術支持。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閬中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三)傳統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牆、古樹名木;
(四)工業遺存;
(五)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六)歷史地名(古街巷名)、歷史建築名稱、商業老字號;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民間文藝、傳統技藝和傳統習俗;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三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閬中古城保護名錄製度。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編制古城保護名錄,應當經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報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分類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誌。
第二十四條 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名錄檔案、古城保護名錄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居民和遊客數量。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閬中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六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閬中古城保護區內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古城保護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閬中古城保護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閬中市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會同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經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就消防設施、器材配備、裝飾裝修材料,套用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測系統、消防物聯技術和聯防聯控機制等予以規範。
第二十七條 在閬中古城保護區內居住和從事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開展或者參加消防演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八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機動車通行。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城管、救護等特種車輛和為旅遊服務的專門車輛除外。
第二十九條 閬中古城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二)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牆及有關遺址、遺蹟;
(三)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工業遺存;
(四)擅自挖掘、拓寬、裁彎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開掘地下空間,擅自升高建築物空間、占用公共空間;
(五)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上塗污、刻劃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誌;
(六)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九)擅自挖山、採石、采砂、取土等造成山體、水域破壞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十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違反技術標準和規範敷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路通信等管道、設施;
(三)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四)燃燒原煤、柴禾、槓碳等;
(五)飼養、屠宰家禽、家畜,放養犬只等寵物;
(六)安裝、堆放、懸掛影響古城風貌的設施、物品;
(七)擅自占道經營、流動經營;
(八)使用高噪音設施設備招攬顧客、舉行活動;
(九)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作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十一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經營業態,經徵求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制定並發布鼓勵、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閬中文化旅遊特色的產業。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古城核心保護區的業態布局提供商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店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和照明光色應當按照體現古城傳統特色、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的原則設定,具體管理辦法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經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合理利用古城資源,在古城保護區內依法開展下列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播的項目和活動:
(一)傳承、弘揚富有閬中地域特色的春節文化等民俗傳統文化;
(二)開展對閬中皮影、亮花鞋、絲毯織造、巴象鼓舞、燈戲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
(三)設立主題博物館、展示館、傳習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訓教育基地;
(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發具有古城特色的藝術品、紀念品和其他產品;
(五)利用傳統民居院落,發展特色旅遊;
(六)其他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組織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其組織者應當制訂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保護古城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遺址、遺蹟等,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按照閬中古城維修規範開展修繕活動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九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店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的長度、高度、材質、色澤、字型等與古城風貌不協調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負有閬中古城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閬中古城保護與管理,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閬中古城保護範圍內居住、遊覽、生產經營和從事規劃、保護、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閬中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環境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南津關嘉陵江大橋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陳街以南,白果樹街以西,東街小巷、內東街以南,鹽市口街、官菜園街以西,古蓮池街、火藥局街以南,西至張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嘉陵江閬中古城段以北、張飛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以及東起南津關嘉陵江大橋和梁子山腳、北至嘉陵江閬中古城段、西至錦屏山腳、南至黃花山北側山腳和閬南橋所圍合的區域。
環境協調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古城區域及城周山體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東河交匯處水域。
第四條 閬中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閬中市人民政府負責閬中古城保護工作。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履行古城保護管理具體職責。
閬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度,對古城保護的規劃、名錄的編制和調整、建設與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實施論證,提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 南充市人民政府、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將古城保護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需要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古城保護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等渠道籌集。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在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導下依法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閬中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十條 對在閬中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古城保護意識。
每年七月三十日為閬中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古城保護規劃,經南充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和修訂閬中古城保護規劃,應當與閬中市城鄉規劃、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充分聽取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交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修改。修改後的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古城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之前,應當徵求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按照程式報請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除實施《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閬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現有與核心保護區內的風貌、格局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稱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是指不符合《閬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閬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高度、體量、形態、材質、色澤風格等與閬中古城整體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築物。
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對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進行認定,並徵求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報閬中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有計畫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閬中古城建設控制區內新建建築應當與核心保護區的建築風格相協調,建築群體布局、高度、體量、形態、色澤風格等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
對已建成的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築和破壞建設控制區歷史環境的建築,依法有計畫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閬中古城環境協調區內水上建築、城周山體建築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響閬中古城的視線通廊,形態、色澤風格等不得影響古城的整體風貌。
第十八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古城維修規範。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閬中古城維修規範,對古城建(構)築物的形態、色澤、體量、高度、結構、材質、施工工藝,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等做出規定。
第十九條 閬中古城保護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歷史建築、名勝古蹟、宗教活動場所的修繕,應當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古城專家委員會、閬中市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古城保護區的修繕活動涉及文物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築,並承擔日常保護和修繕義務。
修繕人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可以適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閬中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三)傳統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牆、古樹名木;
(四)工業遺存;
(五)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六)歷史地名(古街巷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七)傳統文化和民俗風情;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二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閬中古城保護名錄製度。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編制古城保護名錄,應當經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報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分類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誌。
第二十三條 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名錄檔案、古城保護名錄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人口數量。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閬中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閬中市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門會同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經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古城核心保護區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配備消防器材設施,開展消防演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六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機動車通行。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城管、救護等特種車輛和為旅遊服務的專門車輛除外。
第二十七條 閬中古城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二)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牆及有關遺址、遺蹟;
(三)破壞或者擅自占用工業遺存;
(四)擅自挖掘、拓寬、裁彎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開掘地下空間;擅自升高建築物空間、占用公共空間;
(五)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上塗污、刻劃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誌;
(六)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懸浮氣體的物質;
(八)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九)擅自挖山、採石、采砂、取土等造成山體、水域破壞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八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未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敷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路通信等管道、設施;
(三)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四)燃燒原煤、柴禾、槓碳等;
(五)飼養、屠宰家禽、家畜,放養犬只等寵物;
(六)安裝、堆放、懸掛破壞古城風貌的設施、物品;
(七)占道經營、流動經營;
(八)使用高噪音設施設備招攬顧客、舉行活動;
(九)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作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九條 閬中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經營業態,經徵求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制定並發布鼓勵、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閬中文化旅遊特色的產業。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古城核心保護區的業態布局提供商品和服務。
第三十條 閬中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店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和照明光色應當按照體現古城傳統特色、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的原則設定,具體管理辦法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經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在古城保護區內開展下列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項目和活動:
(一)傳承、弘揚富有閬中古城地域特色的春節文化、科舉文化、本源文化等民俗傳統文化;
(二)開展對閬中皮影、亮花鞋、絲毯織造、巴象鼓舞、燈戲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
(三)設立主題博物館、展示館、傳習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訓教育基地;
(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發具有古城特色的藝術品、紀念品和其他產品;
(五)利用傳統民居院落,發展特色旅遊;
(六)其他項目和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按照閬中古城維修規範開展修繕活動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規開展修繕活動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承擔,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安裝破壞古城風貌設施、物品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的,由閬中市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店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的長度、高度、材質、色澤、字型等與古城風貌不協調的,由閬中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代為拆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負有閬中古城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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