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2014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軍區以川府發〔2014〕19號批轉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軍區政治部《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20條,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 發文時間:2014年3月27日
  • 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發號:四川省軍區以川府發〔2014〕19號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軍區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政治部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府發〔2014〕1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省軍區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軍區
2014年3月27日

實施細則

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軍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部隊駐地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市場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就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六條 省軍區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並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駐川部隊應當積極配合省軍區系統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七條 隨軍家屬在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由擬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將擬安置人員信息發至相關接收單位,接收單位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結合本單位和隨軍家屬實際情況,依據《公務員法》及配套規定明確人員後,按規定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隨軍家屬在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需安置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擬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崗位空缺等情況,下達定向招聘計畫。擬接收安置部門(單位)根據計畫,結合單位實際,組織實施定向招聘,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門或招聘單位確定。已落實接收單位的隨軍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各地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辦理調動手續,不受流向限制。
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隨軍家屬。
第九條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當年新招錄職工5%的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對原屬國有企業、有正式工作、需要調動安置的隨軍家屬,按照行業專業基本對口或相近原則,國有企業應當積極優先安排其就業。
第十條 隨軍前在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辦理;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辦理。垂直系統省級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積極配合省軍區系統做好協調安置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對接收錄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中標註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的企業,可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安置隨軍家屬新開辦企業的稅收減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安置有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應依法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契約,確因虧損、改制等情況需要減裁人員的,同等條件下隨軍家屬應優先留用。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駐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駐川部隊正團職(含相當職級的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以上、受到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平時榮立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軍人殘疾等級六級以上、執行維穩處突或搶險救災等重大行動中受到省級以上表彰、從事飛行等艱苦工作或駐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人的隨軍家屬,是安置的重點對象,駐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考慮。
駐五、六類艱苦地區,以及西藏執行工資三、四類區部隊,駐地缺少社會就業依託,隨軍前戶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礎地為四川省的現役軍人家屬,可向隨軍前戶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礎地縣級人民武裝部申請,納入當地駐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進行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就業、自主創業。應當將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對因年齡和專業原因就業確有困難或經多次職業介紹仍未實現就業、符合困難人員條件的,應優先協調安排到當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並按政策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未就業隨軍家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在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按照省軍區政治部、財政廳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生活補助。
對在省內自主就業和自主創業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持部隊相應證明,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軍營內部安置潛力,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對符合規定條件、經審查考試合格的隨軍家屬,部隊在招聘非現役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崗位時應優先聘用。要積極創造部隊內部就業條件,優先吸納隨軍家屬就業。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就業市場需求,組織有就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隨軍家屬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
軍隊要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培訓工作,教育和引導隨軍家屬轉變擇業觀念,自覺提高勞動技能。鼓勵隨軍家屬參加自學和函授學習,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可視情況報銷部分或全部學費。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條安置條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駐川部隊各軍(師)級單位政治部門將隨軍家屬情況分類統計、審核匯總,將符合條件、擬在省級部門安置的名單送省軍區政治部,由省軍區政治部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將符合相關條件、擬在各市(州)、縣(市、區)安置的名單分送駐地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由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其餘未就業隨軍家屬需申請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的,本人填報申請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匯總,每年8月30日前,送駐地縣級人民武裝部審定後,報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辦理。
第十七條 凡明確接收隨軍家屬的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的隨軍家屬,視為自動放棄,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條 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由省隨軍家屬就業和子女入學工作協調小組領導。各市(州)應建立隨軍家屬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考核軍分區(警備區)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參與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硬性指標,研究制定符合實際的考核辦法,建立長期有效的監督和獎懲機制。各市(州)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由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商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於每年11月底前分別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軍區政治部。
第二十條 駐川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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