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奉獻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四川省
  • 實施時間:2007年2月1日
政府令,優待辦法,

政府令

《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七年一月九日

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奉獻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戶籍的殘疾軍人、復員軍
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的家屬,是本辦法規
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
責任和義務,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所在縣(市、區)平均生活水平。
各縣(市、區)應當建立和落實撫恤優待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使撫恤優待對
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
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並予以保障。對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
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其
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
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一次性
撫恤金,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一次性撫恤金髮放的標準為:
(一)烈士,8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4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20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
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
是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無上述親屬的,不予發放。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按國家規定享受增發的
一次性撫恤金。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
同級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後,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
性撫恤金。
第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遺屬戶
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並從批准之月起
按國家規定標準領取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低於所在縣(市、區
)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
同級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後,其遺屬符合前款條件之一的,領取因公犧牲軍人
遺屬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符合第一款規定條件之一的,
領取病故軍人定期撫恤金。
第八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
的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九條 復員軍人中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由其
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復員軍人中1937年7月7日之後、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
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一)退出現役後組織從未安排工作,本人申請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等單位
工作,也從未被錄用;
(二)孤老或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市(州
)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第十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後,增發6個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
補助費,當地民政部門同時註銷其定期撫恤金的證件並逐級報省民政部門備案。該遺屬享受的
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
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享受定期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後,增發6個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補助
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要求
評定傷殘等級的人員,應當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本人戶籍所在地
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殘疾軍人原殘疾部位殘疾情形發生嚴重惡化
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定期補助金的撫恤優待對象因在省內遷移戶籍
地,申請撫恤、補助關係轉移的,由遷出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遷入地縣(市、
區)民政部門核實《戶口簿》、《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補助金領取證》、《殘疾軍人
證》和《評殘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後,予以接收。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定期補助
金由遷出地發給,從第二年第一月起由遷入地發給。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應當在退役或移交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
遷入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轉入撫恤關係。殘疾撫恤金從第二年第一月起由接收地民
政部門發給。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收安置,殘疾撫恤金由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發給。對需長年治療、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且獨身一人,當地無治療條件、不便分散安置的,由
本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可安排到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治療。
原住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本人要求分散休養且殘疾情形適於分散休
養的,殘疾軍人原籍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妥善安置,
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每年由縣(市、區)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
予以計發。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在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治療、休養期間,不發護理費。
第十六條 一級至六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鄉退
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醫療保障納入當地老紅軍的醫療保障辦法統一管理。
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原殘疾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負擔,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市、區)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七條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領取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
軍人遺屬,屬在職和退休的,由所在單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
戶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鎮醫療保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在農村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
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
領取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鎮醫療保險的,
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在農村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
入。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制定上述人員醫療費用減免具體辦法。
省、市(州)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
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時的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其家庭
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按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發給,優待金的標準由市
(州)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解決。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由徵集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通知入學前原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
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實際服役年限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被選取為士官、被提拔為軍隊幹部後,其家庭不
再享受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後,超出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的,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
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
享受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立功受獎者,由戶籍所在
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具體優待辦法由縣(市、區)人民
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
原籍農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免除其本人的義務工等勞務,享受原集體資產變更所產生的
經濟所得及待遇。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對其入伍前的學業、學籍保留和退出現役後的復學、安置等按
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
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
除勞動關係。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或企業關閉、破產在清算資產時,
其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
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優先提供
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戶籍在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
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免除本人的義務工等勞務。對特別困難的,應優先納入農村最低
生活保障。
撫恤優待對象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城(鄉)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組織
村(居)民予以幫助。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準予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
長途公共汽車、國內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以上的優待。
義務兵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省內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殘疾軍人自用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予以免費託運。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四川省內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和風景
名勝古蹟,免收門票。
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教育優待。
第二十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
回鄉退伍軍人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並享受不低於5%的優惠。具體優惠
辦法,由各市(州)建設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作出規定。
撫恤補助對象優先享受戶籍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公有住房
戶籍在農村享受撫恤補助的對象住房困難的,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駐軍所在地和未隨軍家屬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應為批准隨軍家
屬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隨軍家屬就業。
對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失業的隨軍家屬,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
證》,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對家屬隨軍後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二十九條 國家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應當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撫恤優待對象。國有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並保障其生活水平優於本福利
機構其他供養對象。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條 對貪污、挪用、截留撫恤優待經費的單位和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
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
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不按本辦法發放撫恤優待經費的,撫恤優待對象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
第三十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
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
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
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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