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省質監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地區:四川省
  • 隸屬:四川省政府
  • 局長:羅涼清 
機構設定,辦公室,政法處,質管處,質監處,食監處,計量處,標準化處,認評處,安監處,審計處,科技處,計財處,人教處,機關黨委,主要職責,職責調整,編制簡介,其他事項,領導信息,法律法規,

機構設定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辦公室又稱對外交流合作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辦公自動、督查督辦和協調工作;承辦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等事務性工作;負責信訪、信息、保密、安全保衛等工作;協調承辦全省系統對外合作交流事務;負責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地圖地圖

政法處

政策法規處又稱行政審批處,研究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的重大政策;起草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監督檢查;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監督、指導全省系統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承擔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

質管處

組織實施全省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承擔全省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承擔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質量分析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生產加工環節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質監處

質量監督處又稱執法督查處,擬訂全省產品質量監督的工作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和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承擔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負責產品質量風險監控和預警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和專業性監督;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負責產品質量的申訴處理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跨省案件的協查協辦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

食監處

擬訂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擔全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生產許可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實施生產加工環節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計量處

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制定(修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技術規範;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管理全省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能效標識和能源計量器具管理。

標準化處

研究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發布;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推行採用國際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有關標準的通報和諮詢工作;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管理全省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

認評處

依法負責全省實驗室、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監督管理認證諮詢機構的資質、資格;依法對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諮詢機構以及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強制性認證產品和自願性認證產品的監督;負責全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

安監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特種設備節能監管辦公室)也稱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進出口等;按應急預案和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

審計處

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全省系統財務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擬訂全省系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系統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工作;對系統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科技處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提出全省系統技術機構建設規劃、計畫和科研經費年度計畫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管理技術開發、成果推廣、科研項目、信息服務、發明、專利、科技成果評審和獎勵等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計財處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系統事業發展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系統財務管理制度;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管理各類資金、專項基金、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技術裝備和執法裝備的管理;負責全省系統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系統綜合統計工作。

人教處

負責全省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全省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提出本系統人才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工資政策、制度;負責表彰獎勵和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工作;統籌聯繫、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的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處主要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全省系統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蓉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質監局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提高全省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
(二)承擔全省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預警、風險監控,承擔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統一編制並實施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產品質量抽查結果的處理,監督管理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仲裁檢驗、鑑定,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
(四)承擔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五)負責統一管理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制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依法管理全省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發布,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推行採用國際標準,負責技術性貿易中涉及標準的有關工作,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全省標準化信息。
(七)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質量、計量和實驗室的認證認可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執行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行考核認可和監督管理,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假冒認證標誌的產品以及違反有關認證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八)承擔綜合管理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和行政複議案件。
(十)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質量技術監督的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管理局直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
(十一)對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二)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三)進一步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權。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等有關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工作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四)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監管,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編制簡介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9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4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省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許可條件。不再發放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二)省質監局負責管理地方標準的統一立項、審查、編號、發布。其中,工程建設、食品安全、獸藥、環境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地方標準,分別由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計畫並組織制定,省質監局組織相關標準之間的銜接審查並統一編號、聯合發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羅涼清:黨組書記、局長
宋昌勇: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進軍: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周傳軍:黨組成員、副局長
苟小蘭: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吳福軍:副巡視員
房曉駿:副巡視員
姜德玉:副巡視員

法律法規

(1986年4月5日 國發(1986)4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用戶和消費者(以下簡稱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有計畫的商品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契約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國家標準化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應不低於國際標準水平。國家標準可以分級分等。企業主管部門要規定生產企業達到國家標準最高等級的期限。國家物價部門按標準等級,實行按質論價。
第四條 產品的生產、儲運、經銷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企業主管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承擔質量責任;管理和監督不力的也應承坦連帶責任。
第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維護用戶的利益。
第六條 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優質標誌、認證標誌等都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一致。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
第七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
第二章 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契約規定的要求。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要明確規定產品的質量責任。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條 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達到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二)根據不同特點,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應註明失效時間。優質產品必須有標誌;(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許可證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本條(一)、(二)、(三)項要求外,還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範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它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電器產品,應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五)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裝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必須有顯著的指示標誌和儲運注意事項。產品包裝上必須註明實際重量(淨重和毛重);(六)使用商標和分級分等的產品,在產品或包裝上應有商標和分級分等標記;(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
第十條 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降價銷售,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
第十一條 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要求時,根據不同情況,由產品生產企業對用戶和經銷企業承坦質量責任:(一)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後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應負責按期修復;(二)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應負責更換合格品;(三)產品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條要求,用戶要求退貨的,應負責退還貨款;(四)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五)由維修服務或經銷企業負責產品售後技術服務時,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契約,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三章 產品儲運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承儲、承運、裝卸企業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運要求進行儲存、運輸和裝卸。
第十三條 承儲、承運企業在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產品承運或交貨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質量責任。確屬儲存、運輸、裝卸原因造成產品損傷,承儲、承運、裝卸企業應分別承擔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章 產品經銷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經銷企業在進貨時,應對產品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經銷企業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時,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五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組織或者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對產品的生產、儲運和經銷等各個環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抽查,並定期公布抽查產品的質量狀況。企業必須如實提供抽查樣品,並在檢測手段和工作條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國家已有規定外,質量監督機構抽查產品,不準向企業收費,以保證監督機構的公正性。質量監督機構所需的技術措施費用和檢測費用,按實際需要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解決。各級經濟委員會負責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領導和組織協調。
第十七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產品質量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在授權範圍內,制定或參與制定有關產品質量標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完善質量保證系統;組織發放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對產品質量實行社會性監督。用戶可以向產品生產、儲運、經銷企業提出質量查詢;社團組織可以協助用戶參與質量爭議的調解、仲裁,支持用戶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用戶按雙方協定可以派出代表到生產企業對產品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現場監督。
第六章 產品質量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條 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經濟契約的,按《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契約的,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請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調解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對產品質量的技術檢驗數據有爭議時,當事人或調解、仲裁機構可委託法定的質量檢驗單位進行仲裁檢驗,質量檢驗單位應對提供的仲裁檢驗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質量責任的仲裁請求和起訴,應從當事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權益受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產品質量責任方願意承擔責任時,不受時效限制。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在整頓期間,企業主管機關視不同情況,可扣發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獎金、工資。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一)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三)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四)生產、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五)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六)生產、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七)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八)經銷過期失效產品。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有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和經銷企業有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行為時,由質量監督機構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對於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就地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並令生產、經銷企業在限期內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由於產品的質量責任,造成用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上述處罰,不免除產品質量責任方對用戶承擔的產品包修、包換、包退、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進出口商品、軍用產品及有特殊要求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業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
第三十條 本條例授權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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