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意見

2014年8月15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川發改價格〔2014〕726號印發《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必要性、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主要內容、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5日
  • 文號:川發改價格〔2014〕726號
  • 性質:地方法規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意見
川發改價格〔2014〕726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局),住房城鄉建設(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決策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結合四川實際,現就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水資源總量相對豐富,但時空分布不均,資源性、季節性、工程性、水質性缺水不同程度存在,隨著城鎮化步伐加快,部分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為促進節約用水,近年來,少數城市結合水價調整實行了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但從全省情況看,絕大部分城市尚未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少數城市雖然推行了階梯水價但還存在進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影響了階梯水價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
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占城鎮供水總量的比例超過70%。一方面,城鎮用水人口不斷增加,城鎮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水資源浪費嚴重,人民民眾的節水意識亟待加強。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調節作用,對倡導和樹立全民節約意識,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發揮階梯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
(二)基本原則。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價格要保持相對穩定;對非基本用水需求,價格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二是促進公平負擔。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總體上要反映供水成本,併兼顧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負擔。三是堅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據當地水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習慣等因素,制定符合實際、確保實效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三)主要目標。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2018年底前,縣城城區以及其他具備實施條件的建制鎮原則上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時,要嚴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同步推進城鎮供水價格分類簡化工作。
三、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各階梯水量確定。居民階梯水量原則上設定三級。第一級水量,由各地結合實際,將區域內扣除空置戶後的所有用戶用水量進行排序,按覆蓋80%範圍內用水量最多的用戶年用水量除以12個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為第一級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級水量,將區域內扣除空置戶後的所有用戶用水量進行排序,按覆蓋95%範圍內用水量最多的用戶年用水量除以12個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為第二級水量,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
我省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議值為:第一級階梯不超過15立方米∕戶·月,第二級階梯不超過25立方米∕戶·月。各地價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近三年居民家庭用戶實際用水量,主動邀請當地消費者協會、相關新聞媒體參與,科學合理確定分級水量。個別地區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別多的,可適當突破上述建議值,但幅度不得超過20%。已實行居民階梯水價的城市,要在完善階梯水價制度工作中予以調整。
(二)各階梯價格制定。根據不同階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級要保持適當價差,第三級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拉大價差,體現多消費多負擔,抑制不合理消費。一、二、三級階梯水價原則上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區,含水質型缺水地區,應進一步加大階梯價差,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稀缺狀況、城市供水建設實際和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等因素確定。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應按與第一級階梯1:1.15—1.25的價格水平確定。其中本次實行居民階梯水價時,合表居民用戶水價調整困難的,可暫執行第一級階梯價格,但在今後水價調整時應按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供水企業因實施計量到戶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等成本費用,應逐步計入供水總成本。實行階梯水價後增加的收入,套用於彌補供水企業實施戶表改造費用不足、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
(三)實施範圍。已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鎮居民家庭用戶均應實行階梯水價。居民家庭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確定,一個房產證明對應一戶;無房產證明的,以供水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水錶為單位。
(四)計量繳費周期。原則上按月計量結算。各地根據季節性用水差異、現行計量繳費周期習慣等,也可確定以雙月、季度、年度為計量繳費周期。
(五)全面推行成本公開。要把成本公開作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的一項基本制度,切實做到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各地制定和調整居民階梯水價要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實施成本監審和成本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水價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六)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水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級階梯水量和水價。尚未建立上游原水價格、水資源費與居民生活用水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的地方,應儘快建立價格聯動機制,並可結合此次階梯水價方案聽證一併進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居民階梯水價具體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合理確定階梯水量、分檔水價、計價周期,妥善處理合表用戶水價問題,明確推進居民階梯水價的工作步驟和時間進度,制定確保階梯水價落實到位的保障措施。
(二)做好方案論證和聽證。各地在制定居民階梯水價實施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城鎮居民、供水企業、消費者協會、社區等各方面意見,認真組織研究論證,並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履行聽證程式。
(三)加快城市“一戶一表”改造。推進“一戶一表”改造是實行階梯水價制度的重要基礎條件,各地應將其納入民生工程加快實施。國家和省對戶表改造資金實行支持政策,列入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以及省級相關規劃的管網改造項目,可將戶表改造工作納入項目建設內容。各地也要通過增加財政投入、發行企業債券等多渠道加大籌集戶表改造資金力度。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戶一表”改造,縣城城區以及建制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戶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定分戶水錶。戶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錶應積極推行智慧型化管理。
(四)全面簽訂落實用水契約。城市供水企業應根據《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依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五)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維持現有的政府補貼等政策措施,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實施階梯水價制度而降低。
(六)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我省水資源供需狀況、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對促進節約用水的重要意義,積極倡導節約用水行動和節水能力建設。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支持。
(七)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各地價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工作,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要求和措施,加強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2015年底前,各市(州)價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半年要向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一次本地推進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工作進展情況。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適時檢查通報各地工作推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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