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四川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在1999.06.04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04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活躍演出市場,促進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獲取款、物等直接經濟效益和廣告效益為目的的演出活動,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包包場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個人演出費用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的;
(四)有贊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觀眾,為其他經營活動服務的;
(六)以其他經營方式演出的。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以下統稱演出單位)和個人,以及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外國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項目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營業性演出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營業性演出工作,包括:
(一)依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總體規劃,確定全省演出單位布局和結構;
(二)按規定審批演出經紀機構、具有演出經紀資格的演出場所、涉外演出場所,省級各部門和外省省級單位在川設立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利用境外資金改建、新建的營業性演出場所以及省級各部門設立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並依法管理上述演出單位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三)審批按本辦法規定應由其審批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市(地、州)、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五條 國家禁止和取締違法的演出活動,維護演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演出活動進行干預、阻撓或破壞。
第二章 演出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設立國家核撥經費的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業務主管部門;
(三)有10名以上經文化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具備表演技能的演員;
(四)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獲得高級職稱、具備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
(五)有確定的文藝表演門類,有1台以上內容健康、具備一定藝術質量的演出劇(節)目;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排練場所,有與演出需要相適應的器材設備;
(七)有不低於10萬元的註冊資本;
(八)符合國有事業單位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民間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5名以上持有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演員;
(三)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或獲得中級職稱、具備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
(四)有確定的文藝表演門類,有1台以上內容健康、具備一定藝術質量的演出劇(節)目;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排練場所,有與演出需要相適應的器材設備;
(六)有不低於5萬元的註冊資本。
前款所稱民間文藝表演團體,是指由文藝工作者自願結合從事藝術創作演出,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團體。
第八條 申請設立國家核撥經費的文藝表演團體,報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申請設立民間文藝表演團體,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的,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持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九條 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組織的營業性演出,應按規定申辦《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出時必須攜帶。
申辦《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發給《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一)年齡未滿16周歲、雜技演員未滿14周歲的;
(二)沒有相應證明檔案的;
(三)被文化行政部門處以禁演尚未解禁的,或被吊銷《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未滿1年的;
(四)被國家核撥經費的文藝表演團體開除未滿1年的;
(五)正在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間程;
(二)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獲得高級職稱、具備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
(三)有適合演出的建築物、一定面積的舞台表演區、必要的器材設備和與之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建築結構、消防設備、安全、衛生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五)有健全的演出、財務、服務等管理制度;
(六)有不低於10萬元的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按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在該演出場所內開展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十三條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業務主管部門;
(三)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獲得高級職稱、具備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
(四)有5名以上從事藝術工作或組織演出活動3年以上經歷的專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必要設施;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財會人員;
(七)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不低於20萬元的註冊資本。
前款所稱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從事演出活動的經策劃、組織、聯絡、製作、行銷、代理等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須按規定報經省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按許可證核定的範圍從事演出經紀活動。
第十五條 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轉包經營。不得搞掛名承辦,不得倒賣或變相倒賣演出批文。
第十六條 演出單位變更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每年審驗1次。演出單位或個人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許可證。
第三章 演出活動的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禁止舉辦含有下列內容的演出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
(五)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徠觀眾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演出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演出單位和個人應遵守職業道德,按照契約約定進行演出,不得無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虛假手段欺騙觀眾。
第二十條 國家核撥經費的文藝表演團體跨市(地、州)行政區域進行營業性演出的,由接待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演出場所在演出日期前10日將演出節目資料和演出廣告稿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內的民間文藝表演團體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從事營業性演出,須在演出日期前3天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及演出節目資料和演出廣告稿,報演出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民間文藝表演團體跨省從事營業性演出,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開具演出介紹信,方可按規定的地點、時限進行演出。
第二十三條 演出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按審批許可權負責演出活動的現場監督,演出主(承)辦單位須提供演出現場工作證。
第二十四條 在職演員或專業藝術院校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組織的營業性演出的,應經所在單位批准,由邀請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具有演出經紀資格的演出場所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演員每次以個人身份參加營業性演出,均須如實填寫《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中的有關欄目。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不得接納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手續的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
第二十六條 賓館、飯店、商店、餐飲場所以及其他沒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場所臨時邀請演員演出的,應辦理《臨時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邀請省內演員演出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臨時邀請省外演員演出的,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的,應委託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由演出經紀機構辦理報批手續並負責演出的組織工作。具有演出經紀資格的演出場所,亦可按規定在其場所內經營與其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組台演出。
前款所稱營業性組台演出,是指除文藝表演團體的獨立演出或者相互聯合演出之外的臨時組合的營業性演出。
第二十八條 演出經紀機構舉辦或承辦營業性組台演出,須在演出之日前20日持演出申請書、演出契約意向書、演出節目內容材料、演出單位和個人的演出證,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與演出場所簽訂演出契約,參加組台演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演出經紀機構簽訂演出契約。
第三十條 按契約約定的同一場所演出一段時間的,視作一次演出活動。
第三十一條 舉辦全省性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或者舉辦冠以“全省”、“四川”等字樣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報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組織募捐義演的主辦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報縣級以上文化部門批准,除按規定扣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其收入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由受捐單位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中提取報酬。組織社會福利性募捐演出,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准後,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須經核准其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刊登、播放、張貼。
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觀眾。
各新聞媒體受理營業性演出廣告,應核驗文化行政部門出具的核准發布該演出廣告的證明,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四章 涉外演出
第三十四條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營業性演出,簡稱為涉外演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營業性演出,比照涉外演出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涉外演出應由具有涉外演出經紀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在演出前30日提出申請。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涉外演出定點場所(以下簡稱涉外演出定點場所)也可提出在本場所演出的申請。
涉外演出申請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申報。
第三十六條 專業藝術院校經批准邀請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的專業藝術人員到本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需要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託涉外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申請涉外演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包括演出活動名稱,主辦、承辦單位名稱,表演團組名稱、簡介,表演團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檔案;
(二)簽訂的演出契約意向書的中外文本,載明演出團組的名稱及主要演員,演出內容、日期、地點、場所、場次,演出報酬及納稅條款、違約責任等事項,並註明本演出活動須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簽訂正式契約;
(三)演出節目內容材料和與之相符的節目錄像帶;
(四)演出主(承)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涉外演出定點場所的有關資料;
(五)擬發布的廣告稿。
第三十八條 涉外演出項目報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演出經紀機構或涉外演出定點場所應按規定到省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演出手續,取得《臨時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演出。演出內容、演出服飾應與送審的錄像帶相符。
第三十九條 承辦涉外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涉外演出定點場所,應演出前將文化行政部門同意演出的批文、演出契約副本及納稅人責任書或辦理代扣代繳責任人等有關資料報送當地稅務部門。
第四十條 涉外演出項目經批准後,演出經紀機構或涉外演出定點場所應與外國或港、澳、台演出方面依照經批准的契約意向書籤定正式的演出契約,並將契約副本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涉外演出活動須在批准的時間、場所進行。不得擅自將涉外演出團體分散組隊演出,不得隨意串場。
第四十二條 所有演出團體中的涉外人員均應持有我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相關證件,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營業性演出單位的,或者未獲得營業性演出許可,從事營業性演出的;
(二)演出國家禁止的內容的;
(三)擅自舉辦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請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的;
(四)無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手段弄虛作假,進行欺騙性演出的;
(五)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規定,擅自接納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藝表演團體或演出經紀機構組織的演出,擅自接納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
(六)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規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亂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
(七)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
(八)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擅自聘請未事先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的人員或者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的;
(九)在職演員未經本單位同意擅自參加營業性演出的;
(十)個體演員擅自舉辦營業性演出的;
(十一)出租、轉讓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第四十四條 演出經紀機構倒賣或變相倒賣演出批文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對演出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工商註冊登記、廣告管理、稅務、公安、衛生、著作權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營業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包庇違法演出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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