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經2014年1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公布。該《辦法》共產黨26條,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4年11月24日

辦法

四川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雲水、大氣成分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組織開展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發布氣候預測和氣候公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工作。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或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建立聯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鼓勵、支持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套用。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候資源綜合調查結果進行氣候資源評價,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
第十條 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使用的氣候資源探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所獲得的資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匯交。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組織太陽能、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發電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熱水工程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灶等利用太陽能技術以及建設小型光伏發電系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人工影響天氣機構、作業站(點)。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集雨新技術,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集雨工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的支持,促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的自主創新與科技進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氣候條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開發利用熱量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農業產業布局與最佳化、種植結構調整、生態環境建設中應當利用當地農業氣候資源評估和區劃成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生態建設和氣候狀況,組織做好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候災害防禦等工作,推廣農產品氣候品質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保護氣候資源。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進行氣候監測、評價工作,定期分析氣候資源狀況,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影響評估和氣候資源變化趨勢分析,依法發布氣候狀況公報。
第二十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大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論證機構、論證程式、論證內容及評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氣象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後,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關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和書面評審意見一併報送審批部門。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機制。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減輕熱島效應、風害、光污染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四條 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有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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