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術進步工作的決定

《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術進步工作的決定》是四川省政府1984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術進步工作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1984]199號
【發布日期】1984-12-19
【生效日期】1984-12-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檔案
(川府〔1984〕19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術進步工作的決定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門:
我省從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共完成了技術改造項目一萬一千零九十項,總投資三十六億六千萬元,這對提高我省工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起到了顯著作用。特別在節能、機電產品更新、微處理機的推廣等方面成效更為顯著。但是,由於一些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領導思想上對技術進步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認識,有的仍然重基建輕技改。企業的責任制尚未很好建立,“吃大鍋飯”的問題未很好解決,加上技改項目報批手續比較繁瑣,資金、材料不容易落實,造成技術改造工作進展不快,地方企業技術落後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
為了振興四川經濟,加快地方企業技術進步,實現工農業年總尊重人才翻兩番的偉大目標,各級領導要充分重視技術進步工作,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技術改造規劃,落實措施,分步實施,使我省地方企業的技術水平在三、五年內有一個比較大的進步。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企業用於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費用允許進入成本。
二、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可從以下渠道籌集。
1、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對批准列為全省重點技術改造的企業,在不影響財政和企業正常收入情況下,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百分之一。
2、對工業企業超計畫生產的部分,免徵調節稅。其超收的部分允許用作技改資金。
3、銀行貸款。技術改造使用銀行貸款,經上級批准以後,由企業和銀行雙方
共同商定,政府各行政部門可提供諮詢性意見。
三、技術改造審批許可權。
地方自有資金(包括銀行貸款)項目,成都市同省許可權一致,其餘省轄市和省級廳(局)為一千萬元,地區、自治州為五百萬元。
企業用自有資金技術改造,自行解決平衡能源、原材料的,不論投產大小,由企業自己審批進行。
在審批許可權內審批的項目其控制指標同步解決,報省計經委備案,統一納入統計。
四、所有技改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建築稅按實際土建費用徵收。
五、除國家和省規定應收的稅收外,一般不準再對技改項目進行任何攤派和集資。
六、除重點基建項目外,技改項目的物資供應,應優先於基建物資供應。
七、用貸款搞技改,項目投產以後,新增的利潤應於稅前歸還銀行貸款,稅大利小按稅收體制報經批准的,可免交產品稅。
八、企業用自有資金完成的技改項目,包括自有資金聯合投資的項目,兩年內新增的利潤企業全留,不交稅利。用自有資金和貸款共同完成的技改項目,新增利潤按投資比例分成後,按規定的政策處理。
九、技改任務重,留利水平低的企業,因技改而影響職工收入的部分,經批准可試行銷售收入百元工資含量包乾,並與銷售利潤率掛鈎的辦法。
十、技術引進項目(包括利用外資)
(1)技術引進和利用外資的審批許可權,成都市同省許可權相同,其他市、地、州和省級各廳(局)審批權為一百元美元。凡需要省安排外匯指標的項目,仍按現行辦法報批。
(2)引進項目的契約、協定、章程等按審批許可權同步下放。
(3)引進項目可由企業自行選擇對外“視窗”。
(4)簡化引進項目審批手續。由省里審批的技術引進項目,經省計經委、經貿廳和中國銀行成都分行等部門共同審查同意後,由省計經委一家行文下達。
省計經委、經貿廳和中國銀行成都分行及省級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技術引進工作,幫助基層企業有關的具體問題。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全省企業必須明確樹立以內涵為主擴大生產力的思想,把重點轉移到技術進步工作上來,為技改開綠燈,出大力,為儘快改變我省技術落後的狀況而努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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