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增加,收容對象的變化,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收容遣送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精神,促進收容遣送工作健康發展,特以此通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辦發[1994]58號
【發布日期】1994-07-02
【生效日期】1994-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川辦發〔1994〕58號)
過去十年,我省收容遣送工作在民政、公安部門的努力及有關部門的協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增加,收容對象的變化,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收容遣送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精神,促進收容遣送工作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對收容遣送工作的領導
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是一項重要的社會行政管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城市正常的社會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正確處理改革與穩定的關係,把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提到穩定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研究和解決收容遣送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以保證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加強管理、理順關係,切實有效地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一)收容遣送工作繼續實行民政、公安部門共同管理的體制。對在城市及非城市旅遊區內無臨時戶口、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職業、無正當經濟來源、無生活依靠而流浪乞討、露宿街頭的,應堅決予以收容遣送。在具體實施中,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社會面上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收容遣送站負責被收容人員的審查、管理、遣送工作;公安部門在收容遣送站設立的派出所、治安辦公室及其公安幹警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協助民政部門收容遣送站完成審查、管理和執行遣送任務。民政、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民政部門應加強收容遣送站的內部管理。被收容人員進站後,應在24小時內進行詢問、審查。屬於收容對象應予收容,屬於錯收的應立即放行,並通知原送交部門或單位。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分清情況區別對待。對因災、因生活困難而外流和主動投站求助的,實行開放性管理;對有傷風化,以有礙觀瞻方式謀生或好逸惡勞、屢遣屢返、不服從收容管理的,由設立在收容遣送站中的公安派出機構及治安民警對其實行約束性管理。收容遣送站應對被收容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對生活無著、要求社會救濟的,繼續給予救濟;不屬於救濟對象的,應當收取其食宿費及遣返回原籍的路費;有勞動能力的,儘可能組織他們參加自籌食宿、路費的勞動;體弱生病的,要給予適當照顧。
(二)各有關部門應積極與民政、公安部門密切配合,支持他們搞好收容遣送工作。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急性傳染病人先由衛生部門協助民政、公安部門做好診治工作,待病情好轉可以遣送時,再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移交收容遣送站。所需醫療費及生活費用,原則上由病人自理,對確實無法收取其醫療費用的,先由民政、公安部門墊付,再由病人所屬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被收容人員在站內期間的糧、油、煤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由商業、糧食、物資等部門協助解決。鐵路、交通部門要繼續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提供購票、進站(碼頭)、上下車(船)等便利條件。財政部門要根據開展這項工作的需要,繼續在經費上給予必要的保證。收容遣送業務經費,符合財務制度及有關規定的,實報實銷。被收容人員生活標準可根據各地財力作適當調整。收容遣送站的危房改造,各地應列入地方基建規劃,統盤考慮,重點解決。
三、努力做好被收容人員安置和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
各級政府在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地區間有序流動的同時,對盲目外出務工人員要耐心勸返。各地要加強對基層安置和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的領導,並以此作為考核縣和鄉(鎮)政府工作的一項指標。
為了切實做好收容遣送工作,解決收容遣送經費,有外流人員的地(市、州)及縣(市、區)、鄉(鎮)要在經濟上承擔一定的責任,以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和做好外流人員遣返安置工作。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川財行〔1993〕11號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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