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報送基層統計報表暫行規定

四川省報送基層統計報表暫行規定是1988-04-14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報送基層統計報表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on submission of grassroots statistical statements
  • 辦法省份:四川省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4
【生效日期】1988-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報送基層統計報表暫行規定
(1988年4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加強基層統計報表管理,保障統計數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國家統計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按規定報送基層統計報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包括各種聯合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經營戶,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港澳和台灣同胞、華僑舉辦的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我省在省外、港澳地區和國外舉辦的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以下統稱報送單位),都應執行國家統計法規和本規定,按時如實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條報送統計報表應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範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計算價格、分類標準、產品(商品)目錄、報送期限等統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報送單位必須按有關制度規定填報統計資料,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統計的準確性。
(一)農村經濟統計,依照國家規定的統計標準,計算有關價值量指標,應劃清農業與非農業、物質生產與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界限,不得抬高或壓低各種農產品的計算價格與副產物的計算定額。實物量指標應與有關資料銜接。
(二)工業統計、以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為依據。工業總產值要按規定的範圍、方法及價格計算,要按照統計標準區分農村工業與農副業、農村工業與其他物質生產及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界限。產品產量應以檢驗入庫憑證為準。有關技術、財務指標,應與本單位業務管理和財務部門銜接。
(三)商業、外貿統計,以商品實際購進、銷售、調撥、庫存為依據,有關指標應與本單位財務、倉儲部門銜接。
(四)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投資完成額應按工程實體統計,大中型項目投資完成額應和工程形象進度銜接。
(五)建築業統計,以構成工程實體的實物量為依據,有關技術、質量、效益等指標,應與本單位有關部門銜接。
(六)物資統計,以各種原、燃材料的入庫、領料、退料及庫存檔點憑證為依據,做到實物與帳面相符。
(七)勞動工資統計,職工人數與工資總額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範圍統計,不得遺漏和多報。
第五條報送單位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機構或配備相應的專職(兼職)統計人員,並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支持統計人員行使職權。
報送單位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應會同有關職能機構完善財務、計量、檢測制度,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建立內部資料、憑證的提供、傳送程式以及崗位責任制,做到統計報表報送制度化、規範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報送單位應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審核制度,認真審核報出的統計資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基層統計報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並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報送單位貫徹執行統計報表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條認真執行國家統計法規和本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報送統計資料成績顯著的報送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日期報送統計報表,經催報仍繼續遲報的單位,給予批評。
(二)不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拒報統計報表,經批評仍不改正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500-1000元罰款。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單位,處以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四)城鄉個體經營戶有上列(一)、(二)、(三)項行為之一者,按不同情況給予批評和處以100元-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受處罰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主管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違反國家統計法規和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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