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經2009年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發布。該《管理辦法》共包括總則、規劃與計畫、組織實施、成果更新與套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 編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 頒布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成果更新與套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國家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編制基礎測繪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對規劃內容進行論證。
第八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是基礎測繪規劃的年度實施計畫。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基礎測繪工作和提供基礎測繪保障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政府基本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省級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政區地圖;
(六)建設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建設市(州)、縣(市、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 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測繪標準和技術規範。
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測繪設施和測量標誌遭受破壞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礎測繪設施和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確保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對其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並獲得相應的資質和授權。
第二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完成後,組織實施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基礎測繪成果委託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四章 成果更新與套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縮短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三)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四)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應當適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平台建設,改善基礎地理信息存儲管理的條件,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網路分發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完善,構建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影像獲取與分發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公共應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公共應急所需的應當及時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充分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造成重複測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提供未經檢驗的基礎測繪成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認定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