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成立於1960年9月,是四川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四川省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四川省發展土木建築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
  • 成立時間:1960年9月
  • 組織性質:學術性社會團體
  • 活動範圍:四川省
學會簡介,歷史沿革,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成立於1960年9月,是四川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四川省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四川省發展土木建築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自成立以來,數十次獲得上級有關單位的獎勵,1990—2002年榮獲中國科協學會部和《學會》雜誌評選的全國省級學會之星十聯冠。2002年至今多次被四川省科協和四川省建設廳評為先進學會。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在四川省建設廳領導下,接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和四川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學會下設秘書處,有21個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並對各市、州學會進行業務指導。學會辦有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四川建築》雜誌及內部刊物《會訊》,並於2007年8月開通了學會網站。2005年11月召開了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強調要加強組織建設。2006年開展了會員重新登記工作,現有團體會員122個,個人會員1200餘人,學會組織在不斷發展壯大。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自成立以來,在上級單位的領導下,在掛靠單位的支持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始終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固樹立鄧小平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把“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機遇,為實現四川經濟建設跨越式的發展,圍繞“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四川”的主題,動員廣大會員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

歷史沿革

1960年9月9日經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批准,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在成都成立;
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開始,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停止活動;
1978年在當時省建委協助下,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決定恢復活動,並改名為“四川省建築學會”;
1983年1月28日四川省科協以川科協學(86)16號文批覆同意四川省建築學會恢復“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原名。對口中國建築學會及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1984年12月--2007年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四川省建築工程總公司及以後更名的四川華西集團有限公司。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四川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四川省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四川省發展建設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川、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堅持科學發展觀,繁榮和發展土木建築科技事業,促進建設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構建和諧四川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四川省建設廳,並接受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是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建築學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省級地方學會;業務上接受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指導。
本會對四川省市、州土木建築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掛靠四川華西集團有限公司。會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號;郵編:61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刊物,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二)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三)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或參與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築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友好交往。
(六)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七)組辦與本會有關的評獎活動。
(八)提供土木建築技術諮詢和服務。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十)《四川建築》雜誌是本會投資主辦的我省土木建築類綜合期刊,四川建築雜誌社是本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含資深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加入本會必須自願申請,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個人會員。
1.取得建築師、工程師、規劃師、講師、經濟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職稱或相當職務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學位兩年以上和本科畢業從事有關土木建築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工作八年以上、中專畢業工作十年以上者。
3.從事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為土木建築科學事業做出貢獻者。
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資深會員:
具有教授、研究員及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在本學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貢獻,並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
(三)單位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專業技術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資深會員、單位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責成學會秘書處,按會員條件吸收。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備案並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本會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刊物;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單位會員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築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含單位會員)無特殊情況,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事制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數額、代表產生和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授予對本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建設廳、四川省民政廳同意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四川省建設廳和四川省民政廳同意批准後,方可繼續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分支機構、聯絡員
(一)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
(二)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設定與廢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向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三)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
(四)本會團體會員單位設聯絡員1—2人。
(五)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秘書、單位會員的聯絡員是學會的基本工作骨幹,是學會聯繫廣大會員的橋樑。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和掛靠單位補助;
(三)單位、團體及個人捐贈;
(四)諮詢服務收入;
(五)經濟實體上繳;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事業發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上級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或省建設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四川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省建設廳、四川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省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建設廳和四川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 日本會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