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Sichuan Province Entrepreneurs Public welfare Federation)由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家團體組成,是經四川省民政部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聯合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商務廳,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e Entrepreneurs Public welfare Federation
  • 業務範圍 :推動中國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 會    長姜永濤
簡介,業務,人物,章程,

簡介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是在四川省工商聯有關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由企業、民營企業經營者,關心、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會員由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關注、支持民營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部委局有關領導,國內外經濟專家學者,民營企業服務機構和民營企業社會團體,以及新聞界、文藝界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動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圍繞提升民營企業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提高民營企業家的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維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民營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民營企業開拓市場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而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民營企業做強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續發展。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作為溝通政府與企業、科研機構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探索新形勢下企業改革的發展方向和新的運行機制;追蹤調查民營企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民營企業的經驗;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企業的資本股份化、技術創新化、管理科學化、融資多元化、產業規模化、經濟國際化的進程,為會員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項目評估論證和信息服務,促進民營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本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權益部、政策研究部、對外聯絡部、會員服務部、公益事業部、信息諮詢部、會展培訓部、國際合作部、書刊編輯部、媒體網路部等職能部門;此外,本會還擁有各技術領域、經濟和管理方面的顧問、專家委員會,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業務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將圍繞推動中國民營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為總體目標,主要開展以下業務: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三)為企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民營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民營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四)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企業培訓與職業認證制度,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評價體系,加快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開展民營企業管理升級等業務;
(七)開展與外國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民營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九)研究和探討民營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民營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十)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民營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民營企業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十一)引導民營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四)從事各種公益事業。

人物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會長姜永濤
姜永濤男,漢族,1940年10月生,遼寧省大連市莊河人,中共黨員,1964年7月參加工作,遼寧財經學院(現東北財經大學)商經系畢業,大學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經濟學教授。
1964-1982年在商業部商組局、機關黨委、特需組(局)、外事局等司(局)工作。
1982-1993年在國家計委(現為國家發改委)商貿局、商業局、消費市場司、市場物價司等司(局)工作。
1993-2000年在農業部綜合計畫司、鄉鎮企業局工作,並任農業部總經濟師兼任司(局)長。1997-2002年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擔任副主席職務。曾任中國鄉鎮企業協會理事長。
孫小攀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秘書長
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會副理事長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會副秘書長
中國現代企業報民營經濟專刊主編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
孫明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
中國藝術家交流中心副秘書長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
謝聲江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
四川省企業經濟發展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康飛
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四川省企業家公益聯合會(SichuanProvinceEntrepreneursPublicwelfareFederation)由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家團體組成,是經四川省民政部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企業家(僱主)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六條維護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推動各地區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七條根據授權,積極從事公益事業。
第八條反映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國家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九條引導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為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家(僱主)。
第十一條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僱主)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有關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僱主)開展與國外、境外有關組織及企業家(僱主)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三條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家團體;
2、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家團體;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現任領導。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單位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並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議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五條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財政補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式修改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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