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編號:川辦發〔2015〕21號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6日
  • 發布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川辦發〔2015〕2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16日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精神,深入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制度改革,切實解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於前置審批的中介服務行為不規範、收費不合理等突出問題,現就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
按照國務院提出的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標,重點工作包括:一是精簡與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相關的前置行政審批事項;二是規範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三是完善現行並聯審批系統,建設連線國家、省、市、縣,覆蓋相關部門的線上審批和監管平台;四是健全制度體系,有效加強對投資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重點工作任務安排
(一)精簡前置審批事項和規範中介服務。
1.清理。省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五個一律”(一是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三是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四是核准機關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五是除特殊需要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的要求,對本系統正在實施的與企業投資項目相關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包括名稱、依據、內容、流程、時限等)進行清理,提出精簡調整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的意見。對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包括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指定中介機構)作出說明,於2015年3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務服務管理辦。
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手續,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關於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2.確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會同省法制辦、省編辦、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組織對省直相關部門報送的審批事項和中介服務逐項進行審核,在充分徵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以及需要省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於2015年4月底前報省政府審定。
3.修改。省政府決定取消的前置審批事項和中介服務事項,屬於省政府規章、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設定的,省政府公布取消前置審批事項和中介服務事項後,由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按程式啟動修改廢止工作。省政府決定取消的有關前置審批事項和中介服務事項屬於地方性法規設定的,由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部門於2015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代擬稿,省政府按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
4.公布。視工作進展情況,一是及時公布有關修改決定和修改結果;二是相關工作完成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統一制訂並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及其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二)完善並聯審批。改進、完善並聯審批系統,對清理確認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與項目核准並聯辦理。今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項目核准機關一律不出具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函,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獨立辦理、快速批覆項目核准前置要件。按照項目核准前、項目核准後開工前、項目開工後三個階段劃分,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次評估(評審)、一併辦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的要求,及時制訂、更新工作規則、辦事指南,並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完善網路系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照新的核准制度和推進網上審批的要求,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對現有並聯審批系統進行升級、完善。儘快建立縱向連通國家和市(州)、縣(市、區),橫向覆蓋省直相關部門,集並聯審批、審批監督、事中事後監管於一體的縱橫互通信息化平台,並加快推進與省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的統一認證和用戶數據對接工作。通過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巨觀政策、產業調控、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2015年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
2.加強協同監管。進一步強化並聯審批系統的電子監察功能和網上查詢功能,實現行政機關、項目業主、社會公眾對投資項目整個建設周期全過程的可查詢、可監督。
(三)健全制度體系。國家層面政府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發布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我省實施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
1.精簡前置審批。按國家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精簡企業投資項目前置審批事項,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對需將環評作為前置審批的項目範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2.最佳化審批程式。對其他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准實行並聯辦理。
3.規範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行政機關委託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要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機構,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服務費用並納入部門預算,嚴格限定完成時限。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懲處。
4.加強市場監管。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原則,建立健全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信息線上報告制度。對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建立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將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省直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落實“五個一律”、加快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從改革創新制度入手,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向縱深推進,著力營造便捷、高效、公正、透明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職能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推進相關工作。加強與國家對應部委的工作銜接,及時掌握國家層面相關工作推進情況,相應細化我省具體改革舉措。各重點工作牽頭部門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抓緊推動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確保改革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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