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13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3〕1號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履行政府職能、政府決策規定、依法行政規定、政府會議制度、公文審批規定、政務活動制度、政務公開制度、政府績效管理、政務督查規定、行政權力監督、廉政建設規定、紀律作風規定14章80條。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13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3〕1號
通知,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政府決策規定,第五章 依法行政規定,第六章 政府會議制度,第七章 公文審批規定,第八章 政務活動制度,第九章 政務公開制度,第十章 政府績效管理,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規定,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規定,第十四章 紀律作風規定,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川府發〔2013〕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3年2月7日

工作規則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3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省委領導下,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資政、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外辦主任。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勤勉廉潔。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主持並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
八、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副省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或脫產學習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責。
十一、省政府各委員會、各廳、外辦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發展經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組織發展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全省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
十五、完善社會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第四章 政府決策規定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等重大決策,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事務,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州)、縣(市、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實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二十、省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省政府的決定,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規定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一般應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四、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十五、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六、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二十七、省政府規章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
二十八、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府會議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資政、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外辦主任組成。邀請省軍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總結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省政府顧問、副秘書長,省政府各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省直有關單位和中央在川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省委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武警四川省總隊負責人和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和省政府參事代表列席會議。
三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資政、秘書長組成。邀請省軍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顧問、副秘書長、監察廳、省法制辦和與議題直接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
(二)討論報請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決定政府規章(省政府令);
(五)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跨副省長分工的政策性檔案;
(七)討論通過人事任免、表彰獎勵及命名事項;
(八)討論決定規定額度的新增項目和資金;
(九)討論決定副省長提出並經省長同意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十)討論決定省長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每周召開一次,會期半天。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三十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報省長審批確定。會議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三、省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省政府全體會議組成人員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報省長審批。
三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三十五、省長每周例會由省長、副省長、資政、秘書長組成。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省長每周例會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會後印發省長每周例會議事通報。
三十六、精簡會議活動,控制會議規模,提高會議實效。省政府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第七章 公文審批規定

三十七、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一般不得直報領導同志個人,不得多頭報送。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牽頭協調,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三十八、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轉請其他省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省政府辦公廳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反饋辦理結果。
三十九、省政府重要發文包括省政府令、川府發檔案,省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檔案,省政府部署安排綜合性或重要專項工作的檔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等,由省長簽署或簽發。一般發文按分工由分管副省長簽發。事務性檔案可由秘書長簽發。
省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省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建立完善省政府月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擬訂月度重點工作安排,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徵求副省長意見後由省長簽發。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打破常規、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八章 政務活動制度

四十三、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市(州)、部門需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四十四、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四十五、省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工作實效。 
嚴格貫徹中央、省委關於改進作風的規定,省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副省長可根據調研情況召開專題座談會,省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輕車簡從,地方領導嚴禁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轄區邊界迎送。
四十六、規範出訪活動,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對外經濟貿易、投資與項目洽談等重要活動及人數較多、天數較長的,根據任務需要專項報告、從嚴審批。
四十七、省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十八、副省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互為AB角。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同時外出時,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其行政務活動職責。

第九章 政務公開制度

四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
五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五十一、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省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保密的外,應在省政府網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二、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將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向社會公布,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五十三、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最佳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控。
五十四、加強省政府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五十五、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績效管理

五十六、對省政府部門實施績效管理,以保證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對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五十七、將績效管理理念引入市(州)人民政府目標管理,注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考核評價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實行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客觀準確反映市(州)人民政府工作實績。
五十八、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五十九、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規定

六十、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六十一、對《政府工作報告》、省政府檔案中部署安排事項,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進行督查。
六十二、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省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各一件。
六十三、政務督查要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六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六十五、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六、加強全省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六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六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規定

六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七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帶頭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四章 紀律作風規定

七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十項規定”。
七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省政府發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七十五、除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一般不為出版物作序。
七十六、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七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建立省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七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省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省長、秘書長離川外出,應事先報告省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省政府辦公廳。
八十、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蓉外出,須經分管副省長同意,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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