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是由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 來源:汶川地震
  • 時間:2008年7月25日
  • 作用:解決地震傷亡家庭生育問題
基本信息,決定內容,決定廢止,

基本信息

名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通過時間: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決定內容

為了幫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堅持以人為本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傷殘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據現存子女狀況,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再生育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現有一個子女且傷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符合規定生育兩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三級以上傷殘,家庭現有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三、符合本決定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可以不實行4年的生育間隔時間。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本決定的原則,對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應規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畫生育等相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生育諮詢和相關技術服務,做好心理安撫工作。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廢止

2018年3月28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成都舉行,會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廢止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據悉,為了幫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堅持以人為本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簡稱《決定》,下同)。
“4·20”蘆山地震發生後,《決定》同樣適用於蘆山地震災區。《決定》的實行,解決了四川省地震災害中有成員傷亡且符合再生育條件家庭再生育服務工作的政策適用問題,持續推進了地震災區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全程服務工作。據統計,截至2015年底,汶川、蘆山地震再生育家庭已出生嬰兒3544名。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在對廢止案(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2014年“單獨兩孩”政策和2016年“全面兩孩”政策已在中國實施,2016年通過的《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簡稱《條例》,下同)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同時,《條例》還取消了生育間隔期。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表示,鑒於《條例》的規定已涵蓋了《決定》照顧再生育的全部情形,《決定》已無單獨存在必要,為此,建議廢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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