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四川省查處投機倒把條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5.28
  • 實施時間:2010.05.28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5月28日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四川省公證條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辦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四川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五、四川省查處投機倒把條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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