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律師履行職務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律師履行職務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2.27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律師履行職務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27
  • 實施時間:1997.12.27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律師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本規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二十八條刪去“並報法務部批准取消律師資格”的內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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