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NO:SC112471)是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通過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
  • 檔案號:第49號
  • 時間:2010年9月29日
  • 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
公告,辦法正文,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

公告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NO:SC11247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辦法正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組織,通過產業政策、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及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
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服務和監管的工作經費列入相關部門綜合預算,不得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費用。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成員的身份證明為農業人口戶口簿;無農業人口戶口簿的,其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已遷入城鎮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國有農(林)場職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農民成員對待。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預期收益及其他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出資額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作價辦法確定,也可由全體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評估作價。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可以在本社內轉讓,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章程未作規定的,應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審核確定。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其代表人數不得低於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十;成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數占成員總數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但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一百人。
第九條 理事長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理事會,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委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經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會計核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設定會計賬簿和成員賬戶,按成員和非成員分別核算經濟業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當定期向本社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本社成員和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審核和匯總上報制度。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盈餘分配製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當年盈餘,在彌補虧損和按照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再按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以及政府扶持、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公積金應當按照章程規定量化到全體成員,記入成員賬戶。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成員資格終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餘,應當返還該成員;成員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和債務,應當由該成員分攤。
已經量化到成員賬戶的政府扶持、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資格終止成員不再占有,並於年終結算時按章程規定重新量化到全體成員。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有捐贈約定的,按照捐贈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用於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債務,不得作為剩餘資產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申報承擔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國土綜合整治、中低產田土改造、水土保持、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優先安排和委託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所需勞務,可以優先安排項目實施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建設項目所需材料等,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項目實施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產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業,開展農產品深加工,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產品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和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十九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
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建立農戶信用貸款、聯戶擔保借款機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
信用擔保機構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範圍,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適當財政貼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服務網路和市場行銷平台建設,提供公共政策諮詢,收集和發布農產品價格、市場供求、科技服務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組織成員依法開展內部資金互助服務,解決成員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資金困難。
第二十三條 各類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開發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在產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環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保險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確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統一為其成員投保,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及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關的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等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業用地管理,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的,其用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占用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的用水用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註冊農產品商標,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給予專項補助。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具備產品出口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經營權,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展國際市場。
第三十條 支持和鼓勵有關單位、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領辦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科技人員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並取得相應報酬。科技人員以資金或技術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按章程規定取得收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支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示範帶動效果顯著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表彰。
第三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扶持和優惠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成員低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十的,不得繼續享受相關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自願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並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檢測、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產地準出、質量追溯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農產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項目資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事務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平調、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財產的;
(三)非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集資、收費和罰款的;
(四)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的;
(五)不按規定登記的;
(六)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註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其他侵害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已於2009年10月1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實施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型組織載體,具有創新農業經營機制、改進生產組織形式、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要功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有利於豐富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有利於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有利於提升農民素質,培育新型農民,構建農村和諧社會;有利於發展生產性、技術性、服務性組織,促進農業生產標準化、經營規模化、分工專業化、服務社會化,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解決農村勞動力老化、耕地閒置等現實問題,對加快我省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工作,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08〕5號),明確了建設目標、發展重點、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截止2009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到10688個,其中,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8998個,入社成員139萬戶,帶動農戶302萬戶,呈現快速發展態勢,初步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多元化建設、多層次發展”的格局。
但是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總體上還處於起步階段,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覆蓋面僅占我省農戶總數的227%,並且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小,實力弱,帶動力不強,規模經營效益不明顯;二是內部運作不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和分配機制尚待建立完善,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不平衡;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功能較弱,服務功能不強,缺乏科技、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支撐;四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扶持力度不夠,指導服務不到位,扶持政策有待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部門還未充分發揮作用;五是過去各地方組織的農村專合組織、涉農有關部門組織的農業生產合作組織等如何向規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過渡,或繼續存在與發展,還沒有明確的辦法。這些問題的存在,已不同程度制約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影響了農民組織化程度、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200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成員資格、組織結構、財務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支持和引導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過程
2007年,省政府將《實施辦法》列入地方性法規立法調研計畫後,省農業廳成立了起草小組,在開展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辦法》初稿,並多次徵求市、縣農業部門和省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結合2008年省人大農委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重點課題調研成果,經反覆討論修改和補充完善。2008年10月省農業廳向省政府報送了《實施辦法(代擬稿)》。省政府法制辦對《實施辦法(代擬稿)》進行了審查論證,重點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服務職責、政府財政、稅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等問題徵求了省級相關部門、市州政府及部分縣政府的意見,併到成都、遂寧、樂山、安岳、蒲江、井研等市縣,實地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情況,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有關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2009年8月和今年初,省人大農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業廳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地方立法較早的陝西、山東、安徽等省進行了考察學習,並借鑑浙江、湖北、江蘇、黑龍江、北京等省市立法經驗,形成了《實施辦法(修改稿)》,並在省人民政府網、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四川農業信息網上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作了進一步修改。2009年10月,經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實施辦法(草案)》。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部門職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多個職能部門和組織的支持、指導、扶持和幫助。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得益於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扶持,得益於農業、畜牧、林業、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科技、交通、稅務、工商、供銷、科協、金融等部門和組織的緊密配合和支持幫助。為了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更好地依法行政,建立綜合協調、運作高效的指導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組織,通過產業政策、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並在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及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工作”。
(二)關於財務會計管理
為加強和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管理,按照財政部、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為此,《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審核和匯總上報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三)關於扶持政策
為支持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實施辦法》在扶持政策上作了相關規定。
一是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的扶持。《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獨立申報、承擔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國土綜合整治、中低產田土改造、水土保持、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優先安排和委託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二是財政資金的扶持。《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第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適當財政貼息”;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專項補助”。
三是金融信貸的扶持。《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建立農戶信用貸款、聯戶擔保借款機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信用擔保機構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範圍,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四是生產經營用地的扶持。《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等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業用地管理,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占用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五是免收行政相關費用的扶持。《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業、工商、稅務、質監、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是其他優惠政策。《實施辦法(草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申辦進出口經營權、稅收、農業保險、產品運輸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均體現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優惠。
(四)關於發揮科技人才作用
為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實力,發揮科技人才的作用,《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科技開發、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可以取得相應報酬。科技人員以資金或技術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按章程規定取得收益。”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通過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決。審議中委員們對草案較為集中的意見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議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二是建議實施辦法分章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運行、組織機構等作更加明確、細緻的規定;三是建議將政府部門及金融單位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措施寫得更實在、更具體一些。
會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及時將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組織立法調研組赴樂山、南充、瀘州、資陽等地深入開展實地調研,直接聽取基層對草案的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各市州的修改意見和實地調研了解的情況,農委對草案進行逐條討論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並分送省委農辦、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各市州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主要集中在資金互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水電優惠價格、合作社成員的出資義務、風險防範基金等問題上。
農委第十四次全體會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認真審議草案及修改稿,經過討論修改,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各有關部門職責問題
有的委員建議“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也有委員提出“對合作社的服務主體、相關職能部門職責進行明確細化”。農委研究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同時也規定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因此二審稿第四條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及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二審稿第四條第一款)這樣的表述更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精神。
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本條第二款中“工作經費列入各相關部門綜合預算”修改為“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
根據各方面提出的建議,在第三條增加一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服務。”(二審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運行、組織機構等問題
有委員提出“整個法規應分章”、“登記方面進行細化”、“要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監事會等機構職責進行明確、細化”、“成員資格終止和合作社解散的情況要細化”等。在調研時部分市州縣也提出類似建議。農委研究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共九章,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登記、成員、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已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國務院還頒布施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等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因此本實施辦法不必再重複。
三、關於支持措施更加具體化的問題
多位委員建議“在措施落實上,特別是在落實中央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政策上要進一步細化。”農委結合調研中各地、各部門反映的意見建議,特別是一些人大代表和合作社成員的建議,對支持措施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組織成員依法開展內部資金互助服務,解決成員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資金困難”的規定。(二審稿第十九條)
二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的用水用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標準”的規定。(二審稿第二十四條)
三是增加了“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自願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並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政策”的規定。(二審稿第三十條)
此外,鑒於交通部門對鮮活農產品運輸已有“綠色通道”免收車輛通行費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也在優惠範圍內,草案第二十四條的內容已無必要,因此建議刪去。
四、關於非貨幣財產出資和風險防範基金等問題
委員在審議時建議,應當對“合作社成員有出資義務”作出規定。在市州調研中,對完善合作社成員出資形式和安排財政資金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防範基金”寫入實施辦法的呼聲也比較強烈。
對於合作社成員出資形式的問題,農委在二審稿中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規定,並對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方式和不能作價出資的情形也作了規定。(二審稿第六條)
對於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防範基金”的問題,農委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多數從事種養業生產,承擔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較大,為保護農民利益,降低風險損失,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中,可以探索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即按照章程規定除計提公積金、公益金外,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計提風險金;在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嘗試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防範基金。由於這一問題還尚在試點探索階段,因此現不宜在實施辦法中作明確規定。
五、其他修改意見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農委還對草案以下條文作了修改:
1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增加了立法的宗旨與目的的內容。(二審稿第一條)
2根據四川的實際情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比例作了細化規定。(二審稿第八條)
3因草案第十條的內容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已有表述,因此在二審稿中刪去。
4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組織的意見,刪去了“其他組織、團體和個人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享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優惠扶持政策”的規定。(二審稿第二十九條)
5、刪去草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並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二審稿第三十二條)
此外,農委還對個別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與修改。
以上意見,連同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