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倫理

器官移植倫理是指器官移植中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器官移植技術是一種將人(動物)身體上的某種健康器官(如腎、角膜等)移植到另一個人身上、代替喪失功能的器官的醫療技術。1954年,美國波士頓一家醫院的醫生為一位23歲的男病人,用其同卵生哥哥的一隻腎進行了移植,並獲得成功。1959年又在異卵雙生的病人身上進行腎移植並獲得成功。腎移植的成功,標誌著器官移植進入了套用階段。1963年,肝移植和肺移植先後獲得成功,1966年胰腺移植成功,1967年12月3日,南非外科醫生巴納德(Barnard,1922-1994)完成了首例心臟移植。

隨著醫學上免疫抑制藥物的出現和發展,器官移植中面臨的排斥反應這一主要難題正逐步得到解決,使這一技術成為治療完全喪失功能臟器的有效措施。器官移植也帶來一些倫理道德問題,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供者、受者和醫生的道德問題。從供者和受者的免疫遺傳角度,器官移植可分為自體移植、同系移植、同種移植、異種移植。根據移植位置不同,可分為原位移植和異位移植。根據移植器官是否人工,製造,可分為生物器官移植和人工器官移植。在同種移植中,以供者是活體還是屍體,是親屬還是非親屬,又可分活體親屬供體、活體非親屬供體以及屍體親屬供體、屍體非親屬供體等器官移植。美國肯寧漢是首位探討器官移植道德問題的學者,他在1944年《器官移植的道德》一書中認為器官移植在道德上應該允許。但在實踐中也面臨倫理難題。器官移植,目前人造器官較少,主要依靠從活體和屍體中摘取,從活體摘取,供者需作出自我犧牲,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要使供者的利他行為對自身健康不造成危害,從屍體上摘取,涉及到諸如安樂死者親屬和救治活者生命的矛盾,以及確定死亡時間的矛盾。關於器官移植的受體,要從醫學標準、社會價值等方面進行嚴格篩選,以使受者的得益大於供者的損傷,醫生的責任應是,積極宣傳器官移植的價值和意義,堅持個人條件和社會價值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器官移植的一切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守秘密,絕不參與買賣或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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