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佛學用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喻
  • 外文名:dr!s!t!a^nta
  • 類型:佛學用語
  • 解釋:因明論式中使所立宗義清晰明白
喻,解釋,

(梵dr!s!t!a^nta,藏dpe)因明學用語。指因明論式中,為使所立宗義清晰明白而使用的譬喻例證。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中略),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喻名。’在因明論式中,先舉‘宗’以述立者所見,其次揭‘因’以示其理由,進而為證明其因堪能確立宗義,乃示以既知之譬喻以明其宗義。

解釋

此中,既知之譬喻即謂為‘喻’。喻有同喻、異喻。同喻謂其喻義與所立宗義、因義同類均等,反之則謂異喻。又,同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同類的,稱為‘宗同品’;與因義同類的,稱為‘因同品’;異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異類的,稱為‘宗異品’,與因義異類的,稱為‘因異品’。助因立宗的主體,稱為‘喻體’,喻體的依處(例如瓶或虛空等,譬況物件)名為‘喻依’。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不正的喻,稱為‘似喻’。此中,不正的同喻,稱為‘似同喻’;不正的異喻,稱為‘似異喻’。似同喻有︰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等五種似喻;似異喻有︰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等五種似喻。◎附一︰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四章(摘錄)(一)喻的意義和組成喻也是推理論證的依據。據《因明入正理論疏》說,‘喻’梵語又稱‘達利瑟致案多’,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無著《阿毗達磨集論》卷七雲(大正31·693c)︰‘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而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而必定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雲(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為喻。’譬況就是比喻;曉,則是使人了解的意思。喻就是通過譬況來使人了解所立之宗的。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上的比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瓶子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但是把喻解釋為‘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只是古因明中喻的涵義,用以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本質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而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因此,新因明中的喻,實是喻、合二支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這樣,它就與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性質上大體相當了。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明則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即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
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而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這一點可以拿三段論和三支作法的例子加以分析說明,例如︰凡金屬均系固體,銅是金屬,故銅是固體。這個三段論從結構上來看完全符合推理規則,但是它的大前提卻是虛假的,而且很容易為人所忽略,因為在人們的頭腦里,金屬的一般特點是堅硬的固體。而在三支作法中,理由與推斷之間如果缺乏必然的聯繫,往往可以通過喻支的正反歸納得到檢驗。例如︰銅是固體,(宗)以金屬故,(因)凡金屬均系固體,譬如鐵,(喻)凡非固體均非金屬,譬如水,……水銀(?)。(異喻)在這個例子中,‘金屬故’因周遍有法‘銅’,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的規定;同喻‘如鐵’也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到了異喻,歸納中卻發現了問題,因為水固然不是固體而且也不是金屬,但水銀雖非固體卻是金屬,有了這例外,就違反‘異品遍無’的原則,足以把‘凡金屬均系固體’的普遍原則給推翻了。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表明因於注重於知識的真理性,而不只是推導形式的正確性。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很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命題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命題(同喻體、異喻體)和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這是喻在組成形式上不同於大前提的地方。倒是在‘墨辯’中,常見有與喻支相類似的、以歸納來推證普遍命題的作法。例如︰負而不撓;(類於宗)說在勝;(類於因)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類於同喻)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類於異喻)當然,像這樣的論式是《經》與《經說》的結合體,其中‘負而不撓,說在勝’屬於《經下》,‘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屬於《經說下》。在‘墨辯’中,把《經》與《經說》結合起來看,有不少這樣的論式,一般是《》說了相當於宗、因的部分,《經說》則補充相當於喻的部分。與喻相當的這一部分,‘墨辯’稱之為‘類’;其中相當於喻體的部分,‘墨辯’稱為‘推’;相當於喻依的部分,‘墨辯’稱作‘譬’。可見,在論式的組成上,‘墨辯’與因明有不少類似之處。喻的作用在於考察事物間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關係。關於因果聯繫的探求雖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歸納是在清楚認識到的特殊中表示出其蘊藏著的一般’(《辯論常識篇》),因而他主張用歸納法來探求事物的因果聯繫,但對探求因果聯繫的邏輯方法的系統研究,卻始於培根(1561~1626)。而因明卻很早就把探求因果聯繫的歸納方法融入推理式了︰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喻、合、結三支就是歸納法的具體運用;新因明雖然取消了合、結兩支,但並未放棄歸納法的運用,而是把合支歸攝於喻支之中,使演繹和歸納結合得自然而緊密,因而因明在歸納法的運用上是有悠久歷史的。(中略)在形式邏輯判明因果關係的五種歸納方法中,以差異法為最重要,它常用來驗證契合法所得的結論,使之獲得最大的可靠性;穆勒自己也最推崇差異法,認為它是最‘完全的’。從我國的‘墨辯’來看,似乎也是以差異法為主的,如在《經》與《經說》中,就獨以‘它者異’(異喻)為多,而‘它者同’(同喻)則反為少見。但是因明卻以同喻為主,以異喻為助,因為因明學認為同喻實際上已包攝異喻(同喻以表詮為主,凡表詮總是亦遮亦表的),異喻只是從反面防止因的濫用罷了。因此在因明立量中,省略同喻的很少,而異喻則常常被省略。綜上所述,所謂喻,就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同異二喻就是推論的依據,與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大體相當;其地位雖不及大前提,但其功能卻兼及歸納,因此在組成形式上較大前提為複雜。◎附二︰陳望道《因明學》第三篇(摘錄)喻的謬誤共有十種,名為似喻十過。喻的十過,可以折半分為兩群;前五過是關於同喻的,後五過是關於異喻的。但這喻的十過全體都頗和前述因的十四過性質不同。前述因過都屬三相門︰第一相者成四不成,任闕第二、第三一相者成六不定,並闕第二、第三兩相者成四相違,於窺基關於過失的所謂‘義少闕’、‘少相闕’的分類之中,因的過失都是屬於少相闕這一邊。然而喻的十過,卻全在檢點三支門,在窺基上述過失的分類中屬於義少闕。無非為了既由三相門,檢點了因底完否,見沒有少相的過失了,再就三支門,檢點言語上有無過失而設。原本在少相闕中,闕後二相者,在喻也必不免有過失。所以凡是有少相闕的,可以說是必定也有義少闕的。從這一點說,既經檢點了少相闕,似乎更無檢點義少闕的必要。但有義少闕的,卻不一定都有少相闕。因為也許義理本全,而言語上卻有缺點的。如無合、倒合便是。又或喻所當引用的不引用,而喻所不當引用的倒引用了,以致在三相門上雖然滿足,而在三支門上則不免有過失。所以在三相門檢點了一道因的過,還得在三支門上再檢點了一道喻的過。這是喻過和因過的性質不同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