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產量法

單位產量法的原理是某成本中心發生的資本化成本和勘查開發該成本中心可采儲量密切相關。

因此每一個產量單位應承擔相同數量的成本。單位產量法可以以礦物或礦物含量的物理數量為計算基礎,也可以以礦物的價值為計算基礎。單位產量法假定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將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改為這項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單位產量法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工作量法。
支持和反對單位產量法的主要理由基本上與上述支持和反對直線法的主要理由相對應。
單位產量法的一個前提是生產的礦物產量在開發期間內不可能保持不變。例如在石油業中,開始幾年年產量要高於隨後幾年的年產量。如果採用直線法,則開始幾年單位產量的折舊比隨後幾年單位產量的折舊低。再考慮到生產後期單位生產成本上升的事實,意味著直線法可能歪曲企業的經營成果,即開始幾年的利潤比較大,而隨後年份的利潤較低。後期單位生產成本上升的部分原因是許多生產成本保持不變,產量卻在降低。另外還可能由於單位變動成本增加,因為越來越難開採,需要支出更多的設備維修費用。單位產量法更能反映消耗資產的方式。其他支持和反對採用單位產量法觀點正好與支持和反對直線折舊法的觀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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