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哈貝馬斯政治倫理思想研究

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哈貝馬斯政治倫理思想研究

《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哈貝馬斯政治倫理思想研究》講述了:在後傳統社會,用什麼樣的道德和法律把人們非暴力地整合起來?這樣的道德和法律有什麼共同的理性根據7哈貝馬斯以商談理論為基礎,為建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為確立現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論藍圖。他的思想對於我們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問題,重新思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建設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哈貝馬斯政治倫理思想研究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頁數:361頁
  • 開本:32
  • 定價:39.00
  • 作者:王曉升
  • 出版日期:2009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708133, 9787509708132 
  • 品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哈貝馬斯政治倫理思想研究》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王曉升,1962年7月生於江蘇省射陽縣,19g1年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獲得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曾經先後在英國和德國做訪問學者,曾出版《語言與認識》、《現代化:發展和價值》、《走出語言的迷宮——後期維根斯坦哲學概述》、《後期維根斯坦心理哲學研究》(與郭世平合著)、《價值的衝突》、《哈貝馬斯的現代性社會理論》等著作,發表論文百餘篇。目前的主要興趣是社會歷史觀的研究以及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 交往理論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 實踐理性規劃的破產
二 用交往理性改造實踐理性
三 交往理性對於實踐理性的優勢地位
四 道德和法律的規範基礎的危機
五 商談原則: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的共同基礎
六 商談原則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 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離
一 自然法傳統:法律的合法性根源於道德
二 道德和法律分離的歷史分析
三 道德和法律的差別
四 道德和法律的互補關係
五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區分
六 政治正義和道德正義的關係
七 正義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論

第三章 道德命題的認知主義解釋
一 道德認知主義的新思路
二 道德命題的“真理性”新解
三 道德命題和它的語用學維度
四 道德的直覺與道德的反思
五 羅爾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式正義的困境
六 對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的批評
七 羅爾斯的回答

第四章 普遍原則、商談原則與道德規範語用學論證
一 作為過渡原則的普遍原則
二 道德命題有效性的語用學論證
三 對於獨自式論證的批評
四 規範性商談中的三種有效性要求
五 普遍原則及其遇到的困難
六 道德規範的證明與道德規範的運用

第五章 道德普遍性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一 建構主義論證方式的困難
二 阿佩爾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三 對普遍原則的超驗語用學論證
四 先驗語用學的最終性質的批判
五 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語用學前提
六 道德和倫理:對理性多元化事實的回應
七 哈貝馬斯思想中的邏輯困難
八 對道德烏托邦的回應

第六章 商談論權利概念
一 主觀自由的法律強制:事實性和有效性的對立統一
二 人權和人民主權概念的解釋
三 自由主義對於權利的理解
四 共和主義的權利概念
五 對於人權和人民主權的調和態度
六 權利體系的建構
七 人權和主權同源共生還是人權高於主權
八 兩種人權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九 人權高於主權的辯解
十 權利的目的論解釋批判
十一 對權利的義務論解釋

第七章 商談論法律思想
一 權力、法律和交往權力
二 立法過程與交往權力
三 商談邏輯、權力分化與商談程式
四 司法實踐中的事實性和有效性
五 法律實證主義批判
六 德沃金模式及其局限
七 司法實踐中的商談模式
八 自由主義法律範式和福利國家法律範式
九 程式主義法律範式

第八章 商談論民主觀分析
一 商談原則、民主原則和法律規範
二 經驗性民主模式批判
三 政治權力與法律的關係以及政府行動的自我編程
四 交往權力與行政權力
五 影響交往過程的因素的分析
六 交往權力對於社會權力的制衡
七 新法團主義與交往行動理論的對立
八 共和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民主概念
九 商議民主模式: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的結合
十 交往權力和人民主權

第九章 商談理論與生活世界
一 政治國家、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
二 公共領域中立的可能性
三 生活世界概念的重新理解
四 政治公共領域
五 公民社會的特點和功能
六 政治權力、公民社會與公共領域之間的互動
七 公民社會和公民不服從

文摘

插圖:


三 政治權力與法律的關係以及
政府行動的自我編程
影響民主政治的主要因素有兩個:一個是處於中心地位的政治權力,一個是社會權力。哈貝馬斯認為,他的規範性民主模式可以很好地處理政治權力、社會權力和交往權力的關係。
哈貝馬斯把政治權力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占中心地位的權力,一個是處於邊緣地帶的權力。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所擁有的權力處於政治權力的中心。而市民社會中的公共組織以及建立在這個公共組織基礎上的大眾傳媒是政治權力的邊緣地帶。這個處於邊緣地帶的權力可以被稱為交往權力。對於哈貝馬斯來說,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問題表現在權力的中心脫離了權力的邊緣,而自我編程,自我運行。那么,應該如何理解這種自我編程的現象呢?
現代社會統治的形式是一種法律型的統治。①在這種法律型的統治中,抽象的法律形式成為權力行使的依據。任何法律型的統治必須是合法律的統治。它所強調的是,政治統治的合法律性。哈貝馬斯對於政治權力和法律之間關係的分析中,不是停留在韋伯對於法律型統治的水平上,他發現了韋伯所構想的那種法律型統治只是強調了政治統治的合法律性(Legalitat),而不是政治統治的合法性(Legitimitat)。這是因為在法律和政治權力之間存在著可以相互利用的關係。

序言

人和人之間如何非暴力地、自願地結合在一起,這是許多思想家努力思考併力圖加以解決的問題。按照契約論者對於原初狀態的構想,人和人之間存在著像狼與狼一樣的戰爭(如霍布斯),或者對於其他人的利益是完全“冷淡的”(如羅爾斯)。那么,這些處於原子狀態的個人是如何被結合在一起並和諧地生活的呢?按照契約論者的觀點,他們是靠契約(法律)和道德。但是,在現代社會,道德和法律的社會整合功能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於是我們就不得不認真地面對人和人之間如何結合在一起的實踐問題。①在哈貝馬斯看來,這個問題是當代社會所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哈貝馬斯所提出的“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就是要解決現代社會中所面臨的實踐問題。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框架中,我們也討論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關係,但是我們主要關注的是上層建築是否適應經濟基礎的問題,而沒有考察上層建築是不是受到人民的贊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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