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

商洛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
為了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陝政辦發〔2007〕73號)要求,特制定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政策體系法制化、工作程式規範化、業務標準統一化,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抵禦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目標要求
2008年6月1日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做到“五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三、實施步驟
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從2008年6月1日起實施。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全面推行參保職工實名制,建立參保職工資料庫;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對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對暫收、暫付款和欠費進行全面清理,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基金要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二)財務審計。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共同安排審計,作出審計結論。
(三)基金上解。對已審結的縣區,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金上解手續。2008年6月底完成各縣區基金上解工作。
自2008年5月6日起到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暫付、借支醫療費等名義擅自動用或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確需支付的由各縣區上報,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同意後按程式支付。
四、統籌辦法
(一)基金管理
實行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及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已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縣區屬及其以下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基金征繳工作。
市本級和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於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各縣區基金收入按月上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集後,按月繳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按月上報支出計畫,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區支出戶。
各縣區歷年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後,在一定期限內上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上解市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並在規定的時限內上解。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陝西省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辦法另行制訂),並按時足額上解省級風險儲備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