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廣告形式

(ADVERTISING MODE)
歐共體法院在審理商標權利用盡案件時提出的一個問題,即商品的廣告形式是否可以作為商品的一個部分加以保護。具體情況是,如果轉銷商使用的廣告形式如選擇的形象、媒體不夠檔次甚至不夠得體,商標所有人是否有權干預。
歐共體法院目前的態度是,保護原告的聲譽原則上構成一號指令第7條第2款中所指的正當理由,但平行進口商依照當地行業慣例進行廣告宣傳的權益也必須予以考慮,因此除非在個別特殊情況下,這種使用嚴重損害了商標的聲譽和形象,商標所有人不得阻止平行進口商在廣告中使用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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