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在先原則

商標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同日申請最先使用者取得註冊的原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使用在先的,獲得商標註冊。若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定的,由商標局裁定。

依中國法律規定,凡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誰先提出申請,誰便取得萌標註冊。申請先後依商標局編定的申請號為依據,而申請號的編定又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對於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應予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商標申請在先原則並不排斥商標使用在先原則,若同一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於同日申請註冊的,適用商標使用在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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