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營業收入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是指商業銀行辦理放款、結算業務以及從事租賃、信託投資、證券交易、房地產開發、金銀和外匯及證券買賣等項業務而取得的利息、利差補貼、手續費、價差等收入的總和。營業收入是與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它反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內容,凡是與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無關的收入,不作營業收入,而應列為商業銀行的營業外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營業收入
  • 外文名:Commercial bank operating income
  • 含義:指商業銀行辦理放款
  • 類型:營業收入
  • 意義:更好的管理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內容,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確認原則,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構成,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管理,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核算,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內容

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收入。是指商業銀行向企業單位以及個人貸出各類放款,按照規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及辦理貼現業務的貼現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不含在內,這也是為了與成本項目相對應。
2.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銀聯或與中央銀行以及同業之間資金往來所發生的利息收入及利差補貼收入。
3.租賃收入。指商業銀行在辦理租賃業務中作為財產所有者(出租人),租給使用者使用,按照契約,協定的規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
4.房地產開發收入。是商業銀行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而取得的收入。
5.諮詢收入。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內部經營機制的變化,信息作為無形的財富。在經濟活動中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商業銀行通過對資金運動以及對相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向社會企事業以及集體個人提供信息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有償性服務),形成商業銀行的諮詢收入。
6.擔保收入。為使企業的結算能夠順利進行,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信譽為各類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過程中取得的收入,稱為擔保收入。
7.外匯買賣收入。是指商業銀行在從事外匯交易(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的過程中,由於不同期限、不同貨幣之間及國家之間利率、匯率水平的差異而獲得的收入。
8.金銀買賣收入。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經營金銀買賣業務而取得的收入。
9.手續費收入。指商業銀行在辦理結算業務、代理融資、委託收款、代理發行國庫券、股票及各類債券等項業務過程中獲得的手續收入。
10.信託業務收入。指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保管、營運或處理委託人託管財產的過程中依法取得的信託收入。
11.證券買賣收入。指商業銀行出售未到期的投資性有價證券所獲得的收益。
12.代保管收入。指商業銀行代其他企業或個人保管各類資產而取得的收入。
13.其他收入。不屬上述內容,但應計入營業收入的其他收入。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確認原則

營業收入的確認主要涉及到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所獲得的收益何時在商業銀行的收益表內及時體現的問題。所謂業務經營過程,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各自的業務經營特點,對外提供各項勞務和服務,以及他人使用銀行能產生利息、使用費和股利等資產的一個過程。商業銀行從事以上經營活動,要按照有關規定計收一定的報酬,用來補償商業銀行的成本耗費,保證商業銀行獲得利潤。商業銀行從事各項交易的收益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交易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有關契約、協定來確定,及時準確地確認收入的實現,這對於及時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各個經營期間的成果有很重要的作用。確認營業收入實現的總原則應按照商業銀行財務制度所規定的:各項業務契約簽定以後,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或者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各項放款業務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在借款契約或協定生效之後即可予以確認,具體可根據借款契約、協定等有關條款規定,按照未收回的本金和適用的利率,在契約、協定生效後按照計息時間並予以確認。
2.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各項手續費收入,可以根據所提供的性質,分別採用完成契約法或完成百分比法來確認勞務收入的實現。所謂完成契約法,是指只有在最終完成一項或幾項勞動的最後一項工作時才能確認勞務收入的實現;完成百分比法是指所要提供的勞務是在一個持續的基礎上在某一時期內進行的,收入參照每項作業成果按比例加以確認。勞務收入的實現是按照直線法來進行的。在實際工作中,究竟選用哪種方法來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需要根據所簽勞務契約、協定的規定或根據勞務收入與完成勞務的關係來具體加以確定。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構成

按照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的主次,商業銀行營業收入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一般說來,主營業務收入占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大,會對商業銀行經濟效益產生較大的影響。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業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
利息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包括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二)手續費及佣金收入
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是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包括辦理結算業務、諮詢業務、擔保業務、代保管等代理業務以及辦理受託貸款及投資業務等取得的手續費及佣金。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收兌配售貴金屬等實現的收入。
匯兌收益是指商業銀行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形成的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商業銀行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套期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投資收益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確認的投資收益。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管理

實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之後,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管理要作為一個重要環節來抓。管理上應當遵守以下幾條原則:
1.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計算,認真核實,正確反映,加強監督檢查,以保證商業銀行損益的真實性。
2.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要按照規定分別列入有關收入項目,不得截留或做其他帳務處理,發生少收或多收時,要積極查明原因,並由有關經手人員提供憑據,經有關主管人員批准後,從有關收入中退還或補收入帳,除代理發行、兌付國庫券的手續費在扣減為之發生的費用後,可適當用於為開辦此項業務必須添置的部分設備及獎勵成績突出者。除此以外,一切代辦業務(代發企業債券等)手續費、勞務費一律作為營業收入帳。嚴禁向借款人及銀行客戶以佣金、勞務費、手續費等名義坐支收入或進行私分。
3.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按照應計制原則核算,實際收到有關收款時沖減有關應收科目,不調整收入,連續三年不能收回的應收利息、應收租賃費及其他應收款項,從第四年起不再作為收入處理,而在商業銀行提取的壞帳準備金中核銷,以後年度若收回已經核銷的應收帳款,不再增加當期收入,而作增加壞帳準備金處理。

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核算

為了全面反映和監督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實現,商業銀行應根據其業務經營範圍設定相關的營業收入類科目,主要有“利息收入”、“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等科目,並在科目之下設定有關明細賬戶進行核算。這類收入性質的科目,貸方記錄發生的各項收入,會計期末通過這些科目的借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因此,會計期末結轉後,此類科目沒有餘額。
(一)利息收入的核算
利息收入在整個商業銀行營業收入中占有極大的比重,是商業銀行財務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重要內容。利息收入在會計核算時,設定“利息收入”賬戶進行核算。“利息收入”科目屬損益類科目,專門用於核算本單位發放的各類貸款(包括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增減變動情況。“利息收入”科目貸方反映到期實收的利息和到期應收未收到的利息;期末利息收入結轉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餘額應反映在貸方,期末結轉利潤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利息收入的明細科目。
2.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1)當期收到利息的核算。商業銀行在計息當期劃收利息時,填制有關憑證,辦理轉賬。
(2)計提應收利息的核算。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於銀行本期應收取的利息,應確認收入的實現,計入當期損益。依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商業銀行應按契約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按收入準則或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差額調整相應科目。
(二)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的核算
手續費及佣金收入也是商業銀行財務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其結算方式可以採用現金結算,也可以採用轉賬結算。由於手續費及佣金收入不同於其他營業收入,所以,在會計核算中單獨設定“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進行核算。“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專門用於核算商業銀行包括辦理結算業務、諮詢業務、擔保業務、代保管等代理業務以及辦理受託貸款及投資業務等取得的手續費及佣金,代理買賣證券、代理承銷證券、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代理保險業務等代理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實現的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的增減變動情況。“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貸方反映發生的各項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期末結轉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餘額應反映在貸方,期末結轉利潤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的明細科目。“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的明細科目可設定為:(1)結算手續費收入;(2)佣金收入;(3)業務代辦手續費收入;(4)基金託管收入;(5)諮詢服務收入;(6)擔保收入;(7)受託貸款手續費收入;(8)代保管收入等。
2.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的賬務處理。商業銀行收取手續費及佣金的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既可定期收取,也可逐筆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收取手續費及佣金的方式有現金和轉賬結算兩種。
(三)其他業務收入的核算
其他業務收入是商業銀行除主營業務收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等實現的收入。商業銀行(租賃)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賃收入,應在“租賃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其他業務收入應在全部款項收妥後才予以確認,並通過設定“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貸方反映發生的其他業務收入;期末將本科目的餘額結轉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餘額應反映在貸方,期末結轉利潤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其他業務收入的明細科目。“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明細科目可設定為:(1)出租固定資產收入;(2)出租無形資產收入等。
2.其他業務收入的賬務處理。(1)商業銀行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2)期末結轉利潤時。
(四)匯兌收益的核算
匯兌收益是商業銀行經營外匯買賣、外幣兌換以及結售匯業務過程中,有效利用利率、匯率變動而取得的收益。
匯兌收益應根據買入、賣出價差和匯率變動的淨收益確認。為了核算匯兌收益的增減變動情況,商業銀行設定“匯兌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匯兌收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借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失,貸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收益;“貨幣兌換”各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應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五)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核算
商業銀行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套期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通過設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進行核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等進行明細核算。借方反映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損失,貸方反映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收益;期末將本科目的餘額結轉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餘額應反映在貸方,期末結轉利潤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等的核算。
(1)在資產負債表日,商業銀行對於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等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其會計分錄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若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時,其會計分錄如下: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投資收益(差額)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按其賬面餘額)或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按其賬面餘額)投資收益(差額)同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其會計分錄如下: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投資收益或借:投資收益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核算。
(1)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其會計分錄如下: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若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出售交易性金融負債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按其賬面餘額)
投資收益(差額)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
或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按其賬面餘額)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
投資收益(差額)
同時,按“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或 借:投資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期末結轉利潤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六)投資收益的核算
投資收益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商業銀行對外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給企業本身帶來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為了核算商業銀行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現的損益,商業銀行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和處置損益,設定“投資收益”科目進行核算。“投資收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按照投資項目進行明細核算,餘額反映在貸方。發生應收及收到股利、利息時,借記“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本科目餘額結轉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期末結轉利潤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商業銀行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或經調整的淨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2.出售長期股權的核算
(1)出售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按其賬面餘額)
應收股利(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投資收益(差額)
或 借: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投資收益(差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按其賬面餘額)
應收股利(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對於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改為“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2)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除上述賬務處理外,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 借:投資收益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投資收益結轉利潤的核算
期末“投資收益”科目貸方餘額結轉利潤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投資收益
如果期末“投資收益”科目為借方餘額,則為投資損失,期末結轉“本年利潤”科目時,會計分錄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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