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信用卡詐欺案

商某信用卡詐欺案是2015年01月07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豐刑初字第130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1月0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信用卡詐欺罪
案由,案例,

案由

信用卡詐欺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豐刑初字第13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商×。
辯護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2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商×犯信用卡詐欺罪,於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商×及其辯護人王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商×辦理了廣發銀行信用卡,並使用該卡在本市豐臺區等地進行透支消費、取現,累計欠款金額本金達人民幣15000餘元,並在最後一次還款後,經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予歸還。被告人商×於2014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科技園區派出所抓獲。現被告人商×已歸還信用卡所欠款項,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王×證言,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起獲涉案信用卡照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授權委託書、報案申請、催收記錄、欠款明細記錄、交易記錄,信用卡申請表及身份證複印件,存款回單、結清證明及刑事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商×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信用卡詐欺數額較小,且已歸還信用卡全部欠款,又系初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對被告人商×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商×無視國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欺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商×犯信用卡詐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商×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歸還信用卡所欠款項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商×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商×犯信用卡詐欺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廣發銀行信用卡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張金龍
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隗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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