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修保證書和住宅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修保證書和住宅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是建設部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建設部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契約的補充約定。
第四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4、用戶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並由用戶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用戶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用戶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
第十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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