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48號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48號
【發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商務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48號
己二酸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己二酸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徵收保證金的產品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簡稱“AA”)
化學分子式:C6H10O4
化學結構式:HOOC(CH2)4COOH,如下圖:
物理化學特徵:己二酸屬於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於水,微溶於醚,易溶於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龍、非尼龍產品分類。己二酸在尼龍產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和己二胺的縮合反應生產尼龍66鹽,進而生產尼龍66纖維和尼龍66樹脂;己二酸在非尼龍產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同多元醇的縮合反應生成聚酯多元醇,進而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如聚氨酯鞋底樹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樹脂、聚氨酯膠粘劑、熱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膠和聚氨酯泡沫塑膠等。除此之外,己二酸還可用於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韓國公司
1 羅地亞聚醯胺有限公司
(Rhodia Polyamide Co. Ltd.) 6.0%
2 旭化成化學韓國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5.7%
3 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16.7%
歐盟公司
1 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11.3%
2 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 11.3%
3 BASF SE 18.1%
4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 30.3%
美國公司
1 首諾有限公司(Solutia Inc.) 16.8%
2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 35.4%
經審查,本案中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存在關聯關係,且關聯關係達到控制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程度,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採用兩家公司傾銷幅度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其共同的傾銷幅度。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己二酸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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