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關於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的聯合公告

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關於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的聯合公告由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頒布,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1、繼續禁止進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貿易,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2、對於部分情況,允許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生皮開展相關業務;3、企業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生皮進口加工貿易業務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須同時提供部分材料等九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關於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的聯合公告
  • 檔案類別:聯合公告
  • 發布單位:商務部等
  • 發布年份:2009
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關於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的聯合公告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聯合公告2009年第8號
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禁止進口生皮(商品編碼:4101-4103,見附屬檔案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貿易,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商品編碼:4104-4106,見附屬檔案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
二、對以下情況,允許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生皮開展相關業務:
(一)進口生皮直接加工製成皮革製品後復出口;
(二)進口生皮加工製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後,直接或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至下游皮革製品企業,並由其進一步加工製成皮革製品後復出口;
(三)進口生皮加工製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後,出口至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並由區內企業進一步加工製成皮革製品後復出口;
三、企業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生皮進口加工貿易業務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製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契約或協定(複印件)。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見附屬檔案2)。
對企業無法同時提供上述兩項基礎材料的,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
四、加工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細則(試行)》(見附屬檔案2)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並組織每三個月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環保考核細則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貿易契約,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後不予延期。
五、海關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加工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生產能力證明》、加工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以及製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契約或協定(複印件),為企業辦理生皮加工貿易備案手續,並進行監管。
六、對生皮加工貿易實行企業總量控制和進口總量控制。按照2005年進口實績,每年允許開展生皮加工貿易的企業總數不超過229個,進口額度為66萬噸。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本公曆年度內批准符合條件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的進口總量不得超過該企業2005年實際進口量(見附屬檔案4)。為此,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企業生皮加工貿易申請進口量,並逐單累計。
對2005年之前未開展生皮進口加工貿易的新增企業,以及確有擴大生皮進口需求的企業,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其轉報商務部。商務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根據年度進口額度的使用情況及企業新增和退出的總體情況,對其進口量予以核准。”
七、實行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須按照上述規定逐單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加工貿易業務。
八、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關於生皮加工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商產發390號)、《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2006年第63號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生皮加工貿易進口企業和數量的通知》(商產函6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編碼 (略)
附屬檔案2:《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略)
附屬檔案3:《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細則(試行)》 (略)
附屬檔案4:企業2005年實際進口量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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