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成良(廣西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唐成良(廣西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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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成良,男,漢族,1951年12月生,湖南邵陽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2月參加工作,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廣西區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5年10月8日,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6年12月7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成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2017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成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邵陽
  • 出生日期:1951年12月
  • 畢業院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69.02——1970.08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高尚公社尚義大隊插隊;
1970.08——1973.02廣西興安氮肥廠工人、班長;
1973.02——1981.04廣西興安縣氮肥廠車間副主任、廠黨總支副書記、主任、副廠長;
1981.04——1984.07廣西興安縣農藥廠廠長;
1984.07——1990.06廣西靈川縣副縣長(其間:1984.09—1986.07在廣西大學哲學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1987.03—1987.09掛任廣東省新會縣縣長助理);
1990.06——1992.12廣西靈川縣委常委、副縣長、代縣長;
1992.12——1998.07廣西靈川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1996.09—1997.07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8.07——2000.01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6.09—1999.01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1999.05—1999.11掛任國家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副司長);
2000.01——2000.07廣西欽州市副市長,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委員會工委書記(兼);
2000.07——2001.11廣西北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1.11——2002.04廣西北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北海市企業工委書記(兼);
2002.04——2004.06廣西北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北海市企業工委書記(兼)、北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協調管委會主任(兼)(其間:2003.03—2003.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西部班學習);
2004.06——2004.10廣西北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4.10——2006.08廣西北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8——2006.10廣西貴港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6.10——2010.03廣西貴港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10.03——2011.09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1.09——2015.0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共廣西第八屆黨代表、第九屆黨委委員,第七、十、十一屆自治區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8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5年10月8日,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同意,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唐成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並進行權色交易。
唐成良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唐成良開除黨籍處分,並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8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成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唐成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河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成良在擔任貴港市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7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成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唐成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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