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俗

唐代婚俗

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代婚俗
  • 時代:唐代
  • 地區:中國
  • 類型:風俗
簡介,法規,結婚條件,禮俗步驟,

簡介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己開了綠燈。
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我國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法規

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定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子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得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如今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 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的,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的這些規定,不言而喻,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在強調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後代所罕見的,《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犯“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對於婚姻的成立,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維護“父母之命,媒約之言”的原則,強調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訂婚,只要尚未結婚,也必須服從尊長的安排,如違反尊長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第二,婚書、聘財為婚姻成立的要件,“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或者雖無“許婚之書”,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財,亦不得悔婚,否則,同樣處杖刑六十。又規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三,對婚姻的締結有限制,規定同姓不婚,違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緣關係的尊卑之間不得為婚,違者“以奸論”;嚴禁與逃亡女子為婚,監臨官不得娶監臨女子為妾,良賤之間不得為婚,違者均處以刑罰。
第四,維護“一夫一妻”為基礎的多妾制。懲治有妻更娶,“諸有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懲治亂妻妾位,“諸以妻為妾”,“徒二年”。
(二)關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唐律規定出妻、義絕、和離三種類型。
1、出妻即“七出”,唐律的“七出”自是源於禮制,但在內容上有變動,在順序上也有較大的調整。《大戴禮記.本命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而依唐代律令,七出的順序為: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七出是法律賦予男子單方面的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置子女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權往往操之於男方父母,有時並不完全出於本人的意願。下面分別介紹出妻的七個法定條件。
無子。在古代家族社會,血緣是聯繫族人的紐帶,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價值被界定在“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宙,下以繼後世”的範圍內,在儒家經典中,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舜悖禮擅娶也不為過。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傳宗的男性繼承人,這也是妻的應有職責。這一禮制觀念歷代相沿,至唐未改。唐律強調妻的這一生育職責,將無子出妻列為七出首,實是將生育責任片面歸於妻。
淫佚。淫佚即縱慾放蕩。按照《大戴禮記·本命》的解釋,禮設淫去,是因為其亂族,古代中國是一個血緣聚居的家族社會,它強調血緣的純正和親疏遠近之別,由此決定家族內部的等級以至推衍出社會的等級。淫佚亂族,此為家族大忌。當然這一禁條僅僅是對妻而言的,對夫並無絲毫的要求,它標誌著夫及其家族對妻的性專權。
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弛、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繫於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另外,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在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地實行著各種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
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艷事來。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係, 當皇帝後,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為內侍。《開元天寶遺事》中有一個有趣的故事:“楊國忠出使於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晝夢與國忠交而孕,後生男名助。國忠使歸,其妻具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夢中有孕”不過是騙人的幌子,而楊國忠對妻子的這種行為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及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明夫妻間有一種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層如此,下層也是如此。社會上一般婦女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唐人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許多例子。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對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並不十分嚴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結婚條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古人認為: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古人認為結婚的一大作用,就是傳宗接代,開枝散葉,繁衍人口。而同姓結婚,不利不同姓氏間傳播。而現代法律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通婚,則是從遺傳學的角度考慮。綜合歷史所觀:西方大家族多有家族遺傳病,而中國則少之又少,不得不說有這一婚俗的功勞。
3.結婚年齡
古代是結婚年齡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稱“行冠禮”。古代男子滿20歲,則由家族長輩、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稱為“冠”。表示男子已長大成年,於公共場所將被以成年人對待。家族集會等可與成年人一起出席,亦是言明可承擔責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齡則較男子早些,是15歲,即“及笄”(有一說16歲)。女子滿15歲,就要將辮子解開,梳上髮髻,插上簪子,稱“及笄”

禮俗步驟

1. 納彩(采)
開剪也叫“納彩”是指男家於迎娶前一個月,將結婚日子提前通知女家,謂“送日子”。男家將給女方的彩布、衣物送往女家,謂“送嫁妝”。並請一兒女雙全的有福之婦女,為姑娘裁衣,謂之“開剪”。
《婚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後亦以鵝代)”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
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
4.納徵(納誠/納幣)
就是大家所俗知的送彩禮
雙方討論定下婚禮日期
6.親迎(迎親)
以前新郎是不去女方家裡的,至明、清時期,開始要求新郎也要到女方家。
鬧洞房(簡單列些鬧洞房的習俗)
1. 撒谷豆 古代撒的是穀子、豆子 到經濟發展後 有了花生、桂圓等 到了現代 撒的就是糖果、棗子、煙等
2.跨火盆 意紅紅火火
3. 傳袋 結婚這天 新娘要求“足不沾地” 在新郎家從家門跨火盆後 由布袋置於地上 新娘從布袋上走過 走過的布袋移到前邊 一個一個傳遞 取“袋”“代”諧音 傳宗接代 傳代之意
4. 吃子孫餃子 這個餃子比較有意思 只有新娘有的吃 新郎沒的吃 而且 這個餃子不是熟的 新娘一邊吃 同時被詢問“生不生?(餃子是生的)而新娘答“生”。 取“生子”諧音, 討個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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