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共和國憲法

哥倫比亞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886年8月國民議會通過,後經多次修改。除序言外,共有22章219條。憲法規定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民議會行使,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期6年,眾議員任期4年。議會有對政府進行政治監督的權力。總統是國家元首,享有廣泛的經濟干預權和行政管理權,總統統帥全國武裝力量。總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

司法權由最高司法委員會和各級法院行使最髙司法委員會的法官由選舉產生,任期8年,不能連任。檢察機關的職權由-總檢察長和國家總監及其下屬人員行使。總檢察長由總統提名,最高法院任命,任期6年,不能連任。國家總監由眾議院選舉產生,任期4年,不能連任。憲法還規定了個人財產不可侵犯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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